案例导入
01
法院事实认定
01
借款背景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经朋友认识
2、借款目的:工程垫资
02
借款情况
1、借款金额:3w元
2、借款时间:年3月4日
3、支付方式:现金支付
4、是否出具借条:有,借条载明年5月4日还款,如不能按时还款,被告自愿赔偿原告1万元。
5、是否有第三人保证:没有
03
还款情况
因工程未能及时回款,目前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力还款。
02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元以及借条约定元和利息共计元,逾期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3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
03
抗辩情况
被告承诺不会赖账,工程回款后立刻归还
04
法院判决
1、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及截至年3月5日赔偿金及利息共计元,自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剖析
01
定性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调整范畴。
0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
案例分析
原告向被告出借3w元,被告向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债务需要偿还。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及时偿还借款,由此引发该起纠纷,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及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借条承诺逾期还款“赔偿出借人现金壹万元整”,现原告要求被告同时承担该元赔偿金与截至年3月5日的逾期利息共元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故法院支持该赔偿金及利息该项诉讼请求。(合同成立时间为年3月4日,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35%,*4.35%*4*3=元,赔偿金+逾期利息=1元>元),因此原告主张可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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