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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吗民法典可以,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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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掌上春城

编者按: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高空抛物,物业也是责任主体……《民法典》已于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掌上春城联合昆明市普法办、昆明市司法局、昆明市律师协会特别策划推出“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系列报道,带领大家学习更多民法典小知识。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可以任意约定利息吗?双方约定利息多少才合法?带着问题,本期我们和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许庆江重点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利息的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小刘意欲购置一套房产,于是向同事小邓提出借款20万元。小邓答应借给小刘,于是小刘遂向小邓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小邓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不料,小邓月底开销较大入不敷出,无力再借钱给小刘。小邓心知小刘已向其出具《借条》,但又想反悔不再为小刘提供借款。

记者:小邓和小刘是否能对借款的利息作任意约定呢?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3%合法吗?

许庆江:不能。我国禁止高利放贷,因此,对借款利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年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7%,5年期以上LPR为4.6%。这意味着,从年1月20日起,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从之前的15.4%降到14.8%。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合同约定超出此利率的利息部分,小刘可以拒绝偿还。本案中,小邓与小刘约定月利率3%,折合成年利率就是36%,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上限,对超过14.8%的部分,小刘可以拒绝偿还,已经偿还的,可以抵扣本金。

记者:因小邓和小刘在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小邓作为贷款人可以在提供款项时将利息部分预先扣除吗?

许庆江:不能。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的本质一种法定孳息,是借款人为获得、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将使用该借款本金所创造的一部分收益转移给贷款人,作为获得资金的对价。但是若贷款人为了减少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则会导致借款人可用于创造收益的资金相应减少,实际所得的借款少于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剥夺了借款人对于部分借款本金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为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约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债权凭证只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借款人只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同理,为保护借款人的期限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记者:如果借款合同中,小邓和小刘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时,小邓还能不能向小刘主张利息呢?

许庆江:不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小邓和小刘均为自然人,若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利息。

记者:如果借款合同中,小邓和小刘没有约定利息,但小刘又在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返还借款的,小邓能不能向小刘主张逾期利息呢?

许庆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小刘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小邓还款的,小邓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主张逾期利息,该利率为浮动利率,当前为年利率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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