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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民间借贷利率虽可自由约定,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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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九派新闻」

#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利率虽可自由约定

但超过司法保护上限的

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10万,一年后还我15万?你身边是否存在这样“你情我愿”的借款行为?这样的借贷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今天丹巴法院民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杨金花为您讲解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后,法律如何具体规定的典型案例分析。

杨金花,丹巴法院民事审判庭(家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PART01

基本案情介绍

年3月14日,被告王某以经商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利率3%标准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之后经原告刘某多次催讨未果,于年7月19日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

PART02

案件办理经过

本院在向王某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后,经询问,王某认可欠刘某本金及双方对利息的约定,只是目前自身遇到困难,一时无法偿还该笔借款。在王某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无异议的情况下,承办法官经征询双方的意见,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一致同意刘某诉请的本金及利息,但经审查,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明显超过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超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规定,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于年8月15日之前向刘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2万元。

PART03

典型案例分析

一、该案借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在民法典施行后因该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二、虽然该案被告对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无异议,且双方也同意对该案进行调解,但调解也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案中,承办法官认为对刘某请求王某支付利息的部分,应分段计算即在年3月14日至年8月19日按照原《规定》中的24%至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根据以上规定刘某要求王某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显然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且根据年6月21发布的数据,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其4倍为15.4%,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超出15.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较之前的司法保护上限有较大幅度下降。据此,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释明,最后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王某支付刘某本金20万元、利息2万元,总计22万元,并于年8月15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PART04

本案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正因民事法律关系属性,民间借贷的利率本应属借贷双方意思自治范畴,是否约定利息、利息多少,应本着双方自愿原则在借款合同中予以确定,但如果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将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债权人利益受损,并可能引发更多社会问题,如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故法律予以明确更有助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持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PART05

关联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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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7号)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撰稿:杨金花

编辑:李阳

审核:王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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