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间接融资仍占据着压倒性的地位。按照增量法计算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占比,年我国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高达88.26%,其中的人民币贷款、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则占到了76.68%。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是从计划经济时代大一统的银行体制逐渐演变而来的。
如果从年改革开放算起,我国银行体系的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二元银行体系初步建立;第二阶段(—),中国多层次体系的构建与充实。第三阶段(—),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第四阶段(年至今),中国银行业现代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在这四个阶段中,尤以第四阶段初期改革最为惊险。中国在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根据入世协议,中国银行业将在5年过渡期内逐步开放,过渡期后全面开放。然而,在年9月,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高达约2万亿元,不良率达到21.38%,包括高盛在内的国外许多金融机构都认为中国的四大银行已经“技术性破产”。
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体系的改革方向集中在以大银行为主的银行部门进一步做大做强,但这却进一步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集中度。根据胡永泰等()的研究,四大国有银行金融资产占整个银行业的比重超过了70%,平安银行等20多家股份制银行资产份额则为23%,其他中小银行占比仅为5%~6%,外资银行则仅占2%左右。对于企业家精神最为重要的载体——中小企业而言,它们真正需要的是地区性的中小银行。
一方面,对于中小银行来说,由于规模有限,这类银行很难满足大型国企大型项目的资金需求,因此其服务对象便自然定位于中小企业。而且,中小银行一般都有很强的地域性,因而对当地的经济情况拥有更多的信息,从而能够更有效地遴选出优质的企业。在发放贷款之后,地区性银行也更愿意同企业保持紧密的联系,更好地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它们所拥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可抵押品一般都非常有限,而且资金需求也不大,因而很难直接从大型银行获得贷款,即使获得贷款,其资金成本负担一般也非常重。正是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最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银行结构是以中小银行为主的地区性银行体系,这同时也意味着银行部门的集中度要较低。
对于直接融资渠道,中国目前的状况是,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金融证券从资本市场中获得资金。股票市场在建立之初便主要是为满足大中型国有企业资金需求,虽然深交所在年建立了创业板,但对于数量巨大的中小企业而言,恐怕只能说是杯水车薪。而对于债券市场,其进入门槛就更高了。由于尚未建立高收益债券市场,因此,只有规模较大的企业才能在债券市场上获得融资。
综上,基于中国的经济现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银行部门。而且我们应该不仅仅限于将民间资本引入到已有的大型商业银行,更应该鼓励并扶持民间资本创建完全民营的中小银行,降低银行体系整体的集中度,使得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降低企业家精神受到的资金束缚。中国以公开证券市场为主、相应的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为辅的资本市场,在过去30年中发展非常迅速,其中最为主要的是证券市场。
从主板到创业板,再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立,的确对很多企业的成长,乃至于企业家精神的发挥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其积极性毋庸置疑。然而,总体来看,现有的公开资本市场相关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成长乃至企业家创新活动的开展,仍存在一定的限制或制约性影响。我国资本市场规制进入门槛过高,并且上市标准不透明,受到产业*策的影响太大。公司如果试图在公开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需满足非常苛刻的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才有可能取得公开发行证券的资格。另外,相比于其他国家,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标准在绝对值上也是非常高的。例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需满足证券监管相关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非常严格的条件。
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且“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赢利”,“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等,此类限制性条件使得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公开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此类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式行*规制思维,通过设置极高的准入门槛,简单粗暴地筛选市场主体。
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的准入门槛较为简单,但在证监会监管之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的法律制度,已然形成“独立王国”式的复杂规则体系。除了规则体系复杂之外,最让人费解的是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发行审核标准。发行审核时,不仅要求企业满足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还要求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导向,这就导致了发行审核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更催生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在标准不确定的情况下,就存在着一个知识和信息的问题:发审委委员能否准确判断一个企业,乃至于企业管理者的市场决策?
这些委员既非更好的万能全面的企业家,也非承担上市后果的股东,现行法律制度下,也无须承担判断失误带来的任何后果。我们认为,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严格的企业上市审核实际是试图让*府官员去判断一个企业的未来,这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合理的。因此,发审委本不应当考虑产业*策的因素,更毋论以此判断待上市企业是否具有光明的前途和未来。从现有的通过发审委审核并上市的企业的表现可以看出,发审委的判断实际上是存在问题的。
不仅如此,中国证券市场结构和产业*策式的监管——其深层次根源在于公司治理,造成了资本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和变化,但证监会却将此与上市与否、“开闸”与否相联系。这显然是现有监管模式对后果负责而产生的,这体现了中国法律制度下,企业取得上市发行资格变成了一种行*特许,而非既有的法律上的权利。此种做法,很难对依赖于资本市场获取资金的企业家产生良好的激励。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多是主板的延伸,地方性、小规模的资本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阻碍了企业家通过资本市场筹集企业成长所需资本。年之前,中国地方性资本市场在多个地方有所发展,但在年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遭到全面禁止。此后,全国只有两个证券交易所,其他地方性交易场所都被关停。虽然证券监管部门现在也在研究和尝试不同的,诸如三板和四板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可能。
然而,从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建设经验来看,*府部门,无论是职能监管部门还是地方*府,仍会沿袭主板市场的规制思维和模式,从事类似市场的建设,而并不能真正采用会员制交易所下通行的允许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的治理方式来建设。此种资本市场交易场所的发展,实际仍是主板市场的延伸,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府官员代行企业家活动的问题。
中国的证券监管侧重于资本式增长和安全,切断了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之间的联系。监管常常在从属于产业*策、证券投资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摇摆,且多数情况下更倾向于前者。基于此,资本市场最初引入中国时,理论上存在并且应当存在的目标,诸如公司融资需求、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内部人控制等,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中国资本市场环境下,股价高低等重要指标,与公司业绩、绩效之间几乎不存在积极的正向关系,难以反映公司治理水平。
尽管在企业再融资、分拆股票、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方面,以公司持续经营业绩作为基础性条件,但这些指标更多地体现在公司规模经济层面,而非企业治理方面。当然,也可以说,中国资本市场与企业治理之间的关系反向表明,由于中国企业治理不良,导致资本市场信号机制出现问题。从法律视角出发,这一问题的产生,原因在于中国的证券监管仍未发展出成熟、完善的司法解决方案,在规制和监管思维上更多地延续了行*监管的模式。
结语
资本市场在大小非改革之后,仍然存在着事实上的分割,导致并购活动,尤其是敌意接管几乎不存在。中国反并购机制同时吸收了美国、欧盟和英国反并购规则,在大宗股份交易受到限制、强调国有资产保护的前提下,很难产生有效的事实上的公司控制权交易。实践中,除了20世纪90年代几个有限的案例外,敌意接管在中国当下的资本市场中,几乎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