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白癜风 http://nb.ifeng.com/a/20180427/6536099_0.shtml借鸡生蛋——债务融资
债务融资是另一类重要的融资方式,是指企业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入资金。
一、金融机构贷款
金融机构贷款是企业经营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企业可以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属于直接融资,利息也相对较低,融资费用低于发行债券的成本,而且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减轻了企业所得税负担,因此金融机构贷款的综合资金成本在各种融资方式中是比较低的。但是金融机构贷款的手续往往繁琐,且不易获得,手续费、时间成本、公关费用等隐性成本不容忽视,同时到期必须还本付息,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安排还贷资金就会引起财务状况恶化。
案例:某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万元,用这万元购买设备,进行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为万元。该厂每年平均纳税:×25%=50(万元),10年纳税总额为:50×10=(万元),利润总额为1万元。
如果企业不是自己积累资金,而是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则该厂为积累达万元所需的10年时间可以节省下来。假如在这积累资金的10年里,企业从银行贷款投资,贷款投资额为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年平均息税前利润仍为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盈利万元。年平均纳税:×25%=35(万元),10年纳税总额为:35×10=(万元),利润总额为万元。
虽然自我积累方式的税后利润总额高于贷款方式的税后利润总额,但是贷款融资的优势在于节省了时间,提前10年进行所需要的投资活动,如果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更是有利可图。
二、非金融机构借款
非金融机构借款是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借款对象的不同,金融机构借款是向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而非金融机构借款是向个人、企业等非金融机构借入资金。根据借款方与贷款方的关系,非金融机构借款又可以分为非关联方借款和关联方借款,二者在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上存在明显不同。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作为股息、红利,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借款,最高可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扣除,关联方借款还受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
案例:A公司年需要借入资金总计0万元,其中为购建固定资产需要借入资金2万元,日常的生产经营也需要2万元。但年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额度只有万元,年利率6%,剩余的0万元需要从其他企业借入,年利率12%。固定资产购建从年1月1日开始,年12月31日结束。
A公司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将从银行借入的款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而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款项用于日常经营。由于购建固定资产只需要2万元,因此计入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总额为(2×6%)万元,允许在当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也是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12%-6%)]万元。这万元无法在税前扣除,而只能用减少税后利润的方式。选择这一方案也就意味着企业将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万元。
二是将从其他企业借入的0万元用于固定资产购建,剩余不足的万元用从银行借入的款项,并将从银行借入的剩余2万元用于日常经营。那么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6%)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为(0×12%+×6%)万元。这万元的支出通过资本化可以进入固定资产原值在以后年度通过折旧逐渐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选择这一方案,公司减少的税后利润为零。
在利用关联方借款时,可以尽量将其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将利息支出通过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再通过折旧逐渐在税前扣除,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乙商贸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由其母公司甲全资控股。年乙公司向母公司甲借款1万元,双方协议规定年利率为10%,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乙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2×6%=60万元,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0%-60=90万元。同时,母公司甲收取的万元利息还应该缴纳营业税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5%×(1+7%+3%)=8.25万元。对于整个集团公司而言,此项业务多缴纳税费30.75(90×25%+8.25)万元。
(1)如果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贷款为售货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采取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乙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数,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对于这种筹划方式,只要关联企业双方是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是否支付利息,税法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2)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则借款方税前扣除需要受到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同时交易还需要缴纳流转税及其税费附加,税负往往较高,此时则可以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
三、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融资行为。这一方式与借款有很多的共同点,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收益列支,企业可以抵减应税所得额。同时,企业还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即在债券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当资产净利率提高时,企业所有者的收益率会有更大的提高。与借款相同的是,企业也必须按时偿还本金和固定利息,这会为企业带来财务风险甚至破产危机。与借款相比,债券融资的来源更广,筹集资金的余地更大。但由于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比其他债务融资方式的限制条件要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又约束了企业对债券融资方式的使用。
四、内部集资
内部集资是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向其职工(包括管理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内部集资可以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手续简便,筹资成本不高,集资利息在国家法定范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可以起到利息抵税的作用。但内部集资规模比较有限,因此只能作为企业融资中一种比较次要的、辅助性的融资方式。
以上这些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这些融资方式的税收负担又存在很大差异,合理安排融资方式可以帮助企业有效减轻税负。通常情况下,企业自我积累的税收负担最重,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企业间拆借融资再次之,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