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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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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长城科技公告编号:-

债券代码:债券简称:长城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年12月23日

●赎回价格:.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年12月24日

●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即年12月24日)起,“长城转债”将停止交易和转股;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长城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本次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长城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

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年12月23日之前或当日完成交易

或转股,否则可能面临投资损失。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年11月22日至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即29.元/股),根据《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已触发“长城转债”的赎回条款。

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长城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长城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长城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年11月22日至年12月10日期间,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长城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2.35元/股)的%(即29.元/股),已满足“长城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年12月2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城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本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年3月1日至年2月28日)票面利率为1.2%;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年3月1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年12月24日(算头不算尾)共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1.2%×/=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

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为20%,即面值每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税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元。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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