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
口头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以案说法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常因利息纠纷产生争执,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民间借贷中的口头约定利息是否被支持?
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
案情回顾
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于年2月、3月分别向李某借款共计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转账,只备注了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王某仅在同年11月偿还本金5万元,李某多次催要相应利息及剩余本金,王某一直未予偿还,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借款及相关利息。庭审中,王某只认可本金8万元,不同意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应当履行返还义务,故对原告主张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应支付其相应利息,因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李某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剩余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李某主张利息能否被支持?
情况一:
李某与王某在转账记录中并未约定利息,李某虽主张其与王某之间有口头约定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王某有每月向自己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且王某否认双方有约定利息,无法证实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王某不需向李某支付利息。
情况二:
双方虽未约定利息,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李某可主张逾期利息,但利率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法官提示
在民间借贷中,双方有无约定利息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利息或有支付利息的交易习惯,仅通过口头约定,在被告未支付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双方之间有对利息进行约定,根据法律只能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在实践中,借贷双方还是要将利息进行明确约定,但要注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所以约定的利息需符合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主张逾期利息,来弥补利息损失。
原标题:《民间借贷中口头约定利息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