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家医院效果最好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xcxbdf/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律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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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未依约强行平仓时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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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提供第三方差额补足作为增信措施,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对当事人意思自治予以充分尊重,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的,应根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差额补足责任的认定上,如果信托计划中约定了强行平仓线,在达到强行平仓要求时,如果未就暂缓强行平仓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的同意,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因未能强行平仓而增加的损失不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而因强行平仓时股票卖出的实际成交时间无法确定,进而导致无法估量假设实际强行平仓后的资金损失金额,法院可基于差额补足义务人对于合同的参与情况,参照《差额付款合同》中约定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计算方法,综合考虑达到平仓线时的本金损失、达到平仓线之后未能顺利平仓的可能损失、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税费、信托报酬、保管费、认购份额、信托收益以及未及时支付差额补足款的违约行为等因素,酌定差额补足责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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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量信托合同都会设定强行平仓线,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当信托计划触发强行平仓条款后,如果委托人与管理人通过提供其他增信措施等方式另行协商一致,使得管理人未对信托计划实施强行平仓,那么在暂缓强行平仓事宜未取得差额补足义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则差额补足义务人就未强行平仓而导致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审理对于公平合理的界定权利义务的边界,具有较强的示范价值,更有利于构建可预期的金融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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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判不是简单的加减法,需要对各方的契约内容、金融政策规定、金融法律法规内容予以充分研判,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要符合商事审判规则、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并契合公平正义导向。本案根据差额补足义务人是否同意暂缓强行平仓,而区别不同义务人的责任范围,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九民会议纪要的精神,裁判结果一方面可以厘清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标准,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金融市场主体更加规范的金融市场行为,助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营商环境。
规则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年度典型案例
02、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违规从事期货交易无效案——张平诉青海省铭爵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许昌市金铭玉语珠宝有限公司等期货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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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未经批准非法开展期货交易引发的纠纷案件。《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指出,期货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铭爵公司作为现货交易市场服务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开展期货交易活动,涉案数额巨大,投资者众多,影响范围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涉交易的非法期货交易性质,并依法认定交易行为无效,对于保障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专项工作持续推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规则来源: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03、对行为人利用信息操纵市场的故意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杨某某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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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控制发布利好信息、利空信息等信息发布节奏并与证券交易相互配合,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信息操纵市场的故意。
Ⅱ、证券监管机构在计算该类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时,一般应以证券价格尚未被影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作为认定证券成本价格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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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例一审行政案件,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查处的首例因兜底定增引发的大股东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的案例。案件涉及信息型操纵与传统交易型操纵相结合的操纵市场方式,涉案金额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信息型操纵的违法手段往往较为隐秘,需要对合法的信息发布行为与利用信息发布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区分,这是本案审查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保证信托计划顺利减持涉案股票的目的并对股票卖出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亦能够证明行为人通过及时发布利好信息、延迟发布利空信息控制信息发布节奏并与股票买卖相互配合,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故意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此外,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一直是证券行政处罚领域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中,证券监管机构在计算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时,以尚未被影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价格作为认定股票成本价格的基准,该认定标准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这对同类案件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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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型操纵属于新型的操纵市场手段。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操纵证券市场的几种手段中并不包括该种手段,故利用信息发布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只能归入该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列举了更多类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由于年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具体,能够参考的既往案例也很少,如何区分合法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通过控制信息发布节奏达到操纵市场目的违法行为,是本案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通过梳理案件背景,分析信息发布时点与涉案股票价格的关系,结合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对某一确定股票交易价格的追求等因素,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杨某某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规则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04、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反期货居间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期货居间人和对期货居间人疏于管理的期货公司应对投资者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亚红诉陶军男、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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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者可以直接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也可以借助居间人或者中介人的居间服务。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和经纪人在向交易者提供服务中,应当分别或者共同向交易者承担交易者适当性义务。期货居间人应当接受期货公司的管理,期货居间人对交易者承担适当性义务,并不免除期货公司对交易者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反之亦然。期货公司和期货居间人违反交易者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往往相互交织,需要甄别交易者与期货居间人或者期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个案情况,交易者可以要求期货居间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承担责任,有时还可要求经纪人和期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处理中,清晰界定了交易者与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认定了居间人和期货公司对交易者承担的适当性义务,夯实了案件处理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中,期货居间人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