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德润长清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由此引发的各类纠纷问题也相对较多。请跟随小编一起看看长清法院法官如何处理下面的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朋友关系,年1月,周某某以公司资金运转紧张为由,以公司名义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约定月息3%,借期一年。王某某仅向公司账户转账元,元以预扣利息方式未实际支付。借款到期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要未还,遂诉至长清法院。该案涉及两个核心关键点:砍头息、高利率。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砍头息,《民法典》规定了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即不允许砍头息。故本案借款本金为元,非借条记载的50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关于利率,利率问题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作为一种民间的资金融通行为,如果借贷的利率不超过法律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是合法的,但超过的就属于高利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本案借贷行为发生于年8月20日之前,从借贷关系成立到年8月19日,年利率24%以内部分应予支持,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对LPR的4倍以内部分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遇到因资金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的时候,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并不妨碍当事人在事实借贷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但是,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出借人要履行自身义务,切勿贪婪,多些理性和自觉,避免借贷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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