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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11证券简称中科微至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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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上接B版)


  委托日期:年月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1.03%。其中,首次授予.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0.8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7.64%;预留30.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2.36%。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等实行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1.03%。其中,首次授予.82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0.80%,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77.64%;预留30.1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3,.万股的0.23%,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2.36%。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计49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截至年12月末公司员工总人数为人)的2.79%,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84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证券交易所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7.0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在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7.0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49元的50%,为每股14.2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0.59元的50%,为每股15.2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1.44元的50%,为每股15.72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个交易日交易均价(前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3.79元的50%,为每股16.90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年~年六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各年度对应归属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绩效考核评级划分为5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级结果确定当年度的个人归属系数,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系数。具体见下表: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未归属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五)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该指标能够准确反映公司持续抢占市场的能力。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评级,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及作废等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票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权益的条件。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一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年4月19日对首次授予的.8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25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年4月19日收盘价)


  (2)有效期: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72个月、8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4.%、1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历史平均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82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年4月19日):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0.18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退休而离职或与公司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4.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7.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科微至公告编号:-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年5月7日至年5月8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年5月13日召开的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佳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刘佳女士,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有境外永久居留权,年6月获得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年12月获得华盛顿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年8月至年7月任安永咨询公司高级顾问;年1月至年12月任AirbiquityInc.财务会计;年6月至年9月任MicrosoftCorporation财务分析;年3月至今任CPAfirms(会计师事务所)高级财税顾问。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承诺不存在《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将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且对《关于〈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年5月13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年5月13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至年5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年5月7日至年5月8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方式


  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征集程序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邮编:


  -8288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六)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但其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征集人代为行使投票权之前自主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已撤销投票权授权委托,表决结果以该股东提交股东大会的表决意见为准;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4月23日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企业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企业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佳女士作为本人/本企业的代理人出席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本人/本企业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年月日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科微至公告编号:-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将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科微至智能制造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0.20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4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1,,,.34元。实际到账金额为人民币2,,,.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年10月22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108号验资报告。


  (二)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截至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57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注:截至年12月31日,超募资金转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6元,实际累计已支付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元(含手续费13,.89元),利息收入人民币7,.71元,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尚有余额,.02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年12月修订)》(上证发[])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修订了《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及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对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1:年度,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0416,具体内容详见于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注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06510及10651011已于年1月完成注销。


  (三)募集资金的专户储存情况


  截至年12月31日,相关募集资金银行账户的期末余额合计人民币33,,.90元。该金额不包含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及通知存款,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及通知存款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七天通知存款、券商收益凭证等)。


  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00万元(包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00万元人民币(含)的超募资金及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年度,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向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及中信证券累计滚动购买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及收益凭证等理财产品人民币4,,,.67元,取得到期收益人民币26,,.25元。截至年12月31日,除二、(三)中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及七天通知存款外,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均已到期,理财产品的本金及收益已归还至本公司的募集资金账户。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年度,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陵制造基地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南陵制造基地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8,.3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于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年11月12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7,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3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1月1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年2月3日,公司已完成本次回购,实际回购公司股份3,,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比例为2.%,回购成交的最高价44.90元/股,最低价40.70元/股,回购均价43.16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3.62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年11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股的比例为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7.元/股,最低价为34.7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元(不含交易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年4月1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智能装备制造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年4月26日延长至年10月26日。上述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


  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议案》、《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议案》及《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装备与人工智能研发中心项目”及“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并对募投项目“智能装备制造中心项目”、“智能装备与人工智能研发中心项目”及“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年10月26日延长至年10月26日。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认为:年度,公司已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年12月修订)》(上证发[])号)和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本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六、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中科微至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年修订)》(证监会公告[]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年12月修订)》(上证发[])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中科微至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年度,中科微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及具体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4月23日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年度


  编制单位: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注1:由于公司未承诺截至期末投入金额,此处填写为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注2:公司于年4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智能装备制造中心项目”受到公司发展战略、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多方面因素以及新生产车间的产能利用率放缓的影响,致使项目实施进展未达预期,因此将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长至年10月26日。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智能装备制造中心项目”、“智能装备与人工智能研发中心项目”及“市场销售及产品服务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原计划的年10月26日延长至年10月26日。


  注3:公司于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陵制造基地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南陵制造基地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8,.35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补充流动的金额为节余募集资金及其对应利息收入合计8,.71万元。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中科微至公告编号:-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


  ●担保金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截至年12月31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年资金流动性,支持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5亿元的担保。有效期自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综合授信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进出口押汇、银行保函、银行保理、信用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以上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可以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审核批准并签署相关文件。


  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担保的灵活性,本次预计的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与其他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担保对象之间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如在额度有效期间公司新设或新增全资子公司的,对该等子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相应分配使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安徽中科微至物流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下转B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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