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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复利还款不可取你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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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借贷交易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由于借款人大量借款作他用,但是没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收回成本,于是无法一次性偿清借款。

在后续的偿款过程中,由于双方对本金和利息的口径不一,计算方式也有偏差,最终导致双方对还款金额产生争执。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该怎么来对待本金利息呢?

下面我们来看这起案例:

年12月7日,原告黄某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万元给a公司使用,借款期限2个月,协议书同时约定被告b、c、d公司对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违约责任为a公司逾期还款的,按每日15万计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a公司未按时还款,逾期后被告a公司在年3月、年4月归还了黄某万元。

年7月26日,原告黄某于a公司对借款本、息、违约金进行财务对账后,双方签订《财务对账及还款协议书》,明确截止年7月26日,a公司仍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总计人民币万元,约定a公司需在年8月17日一次性偿还,同时增加被告曹某作为担保人,并对利息进行明确约定。

年8月17日到期后,a公司再次逾期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公司偿付黄某借款万、违约金万、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原告借款万的逾期利息;a、b、c、d及曹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方律师经过了解后认为,案中存在这些问题:

年7月26日原告将未归还的万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合并计为万元,又作为本金,计算利息,是否合法?被告对原告的前述做法在《财务对账及还款协议书》中签字确认,是否应当按万来计算?约定内容是否显示公平?原告在起诉时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逾期利息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分别作出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原告将未还本金万、已产生的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计算为下一阶段的本金,同时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利息,已经违反相关规定,对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此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方主张违约金明显过高,同时原告既要求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不能获得法律支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在损失得以弥补的情况下,再主张违约金有违违约金制度的设立初衷。实际上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系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利息损失,既然主张了4倍利息,那么再主张其他赔偿就于法无据了。

最终,经过被告方律师的有效抗辩,为被告方减免万左右的偿款,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偿付黄某借款本金万元。

二、被告a公司按以下方式偿付原告黄某资金利息:

(一)以万元为本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年2月8日计算至年4月28日。

(二)以万元为本金,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自年4月28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b、c、d及曹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a追偿。

四、上述各项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但在民法典出台后,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发生了一些修正。

一、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利息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借贷不支持利息。

2.自然人外的借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约定借期利息

最高限额:

1.借贷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之后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新修订)。

四、逾期利率的计算

1.有约定。逾期利率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2.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修订)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特定情形下利息的计算

1.前期利息计入本金。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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