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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新旧规定衔接下的利息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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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一、概念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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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

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规定如下: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此可见,新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的上限为4倍一年期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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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是对年司法解释的修正,并非是制定了一部新的司法解释。年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线三区”的规定,具体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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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规定不一致”

首先定位应限于“同一法律问题或者规则”,若属于不同问题的规定,则不适用上述条文规定的内容。一般而言,“不一致”的情形为:本条规定对原有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内容作出修改或者新增的规定。对于之前其他司法解释有但是新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的,应当继续适用原有规定。

二、法条剖析

由上述条文可得知,新旧司法解释适用的划界标准为案件的受理日期。若案件受理日期为年8月20日之前,无论借款合同成立于何时,自合同成立到还款之日,利率均按“二线三区”最高24%的规定。若案件受理日期为年8月20日之后,则要看借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借款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后,那么自借款成立到还款之日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的4倍一年期LPR;如果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则要分段计算:借款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二线三区”最高不超过24%的规定,年8月20日到还款之日的约定利率按新司法解释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4倍LPR的规定。那么,对于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没有LPR,那么则要适用起诉时4倍一年期LPR的利率标准。

三、可视化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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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确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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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三区”

1“二线”①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②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2“三区”①司法保护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②自然债务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法院对出借人起诉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者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法院同样也不支持;③无效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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