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证券日报网」
本报记者吴晓璐
8月17日,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二审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正式开庭(互联网开庭)。
在一审判决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大信会计”)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简称“大公国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简称“锦天城律所”)被判在10%范围内、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上述4家中介机构和五洋建设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均提出上诉。
中国庭审公开网显示,五洋债案二审历时近6个小时,截至8月18日,庭审直播累积播放10万+次。诉讼代表人(投资者)代理人之一、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中,双方就法官对程序性和实体性两方面提出的9个焦点问题进行陈述,预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会作出二审判决。
记者采访梳理后发现,在投资者赔偿方面,二审中,双方焦点在是否进行损失鉴定以及中介机构(主要是德邦证券和大信会计)是否按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通过行业调解组织的和解平台,德邦证券基于推动纠纷多元、稳妥解决的立场,已和部分中小投资者达成和解,相关和解协议亦曾得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的司法确认。“法庭上法官亦提及,目前已有40余名投资者与德邦证券达成和解并撤诉。”但是,对于具体的和解方案,德邦证券相关人士则表示,“不便透露”。
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
年,“15五洋债”违约事件揭开五洋债欺诈发行案序幕。年8月11日,五洋建设发布公告称,五洋建设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年7月份,证监会对五洋建设、陈志樟、王永敏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陈志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年1月份和11月份,证监会先后对大信会计、德邦证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法院判决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合理费用;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等作为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在国内的首次司法实践。同时,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
年9月4日,杭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名债券投资者起诉五洋建设等6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杭州中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对投资者进行损失鉴定
在二审的庭审过程中,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大公国际等中介机构均提出了一审判决中投资者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问题。
“被上诉人代表也被法庭多次问询、督促提供投资交易记录和获得利息情况。如果按照一审还本付息的判决方式,并不需要对投资交易记录和获得利息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