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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约纠纷案件的28个重大裁判规则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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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赵跃文千言说法.07.24来源于:法客帝国作者

李舒赵跃文

债券交易违约案件的28个裁判规则

编者按

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号)(以下简称《纪要》),首次以司法文件形式对三类公司信用类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涉及的违约、侵权和破产三类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明晰人民法院裁判思路,为债券投资者提供系统性的司法救济途径,可谓我国债券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创举。

云亭金融团队长期致力于金融债券类疑难案件的实战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在《纪要》发布之初,编者精选了二十余个经典案例,从债券违约案件的管辖、当事人适格、债券交易的成立、债券违约的类型、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以及发行人破产等热点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二十八个债券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以回应实务界朋友的关切。

(注:本裁判规则对应的民事裁判文书更新于年7月23日,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

目录

一、管辖问题

裁判规则一: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裁判规则二:在会议纪要出台前,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管辖条款的,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二、适格的主体

裁判规则三:债券的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债券实际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归属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裁判规则四:债券管理人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后,可以作为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裁判规则五:债券管理人获得债券持有人的授权或同意的,可以作为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三、债券交易的成立

裁判规则六:债券认购合同的成立经过要约邀请、认购要约以及收款承诺,《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是债券认购合同的核心内容。

裁判规则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在通知、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则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债券违约与加速到期

裁判规则八: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承诺的内容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义务的,构成债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九:发行人未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属于以其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主要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裁判规则十:发行人至少有一只债券发生违约且无法提供新的担保的,本案的债券构成交叉违约。

裁判规则十一:在永续债中,发行人无法按公告的承诺向托管机构足额扣转兑付资金的,构成实质性违约。

裁判规则十二: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调、担保人财产被司法冻结,构成实质性违约,达到债券加速到期的条件。

裁判规则十三:加速到期的合理期限没有约定的,可比照交叉违约的宽限期。

裁判规则十四:因发行人欺诈发行及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投资人既可以欺诈发行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也可以虚假陈述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责任竞合,择一处理。

五、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

裁判规则十五:投资人可以交叉违约为由向发行人主张违约责任,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债券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等。

裁判规则十六:发行人构成债券违约,除支付本金、利息外,还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裁判规则十七:募集说明书或者双方特别约定的,投资人要求发行人承担律师费的,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十八:募集说明书有约定的,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可以作为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十九:因发行人债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投资人可参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主张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规则二十:在债券交易纠纷中,违约事件条款与违约责任条款系分别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采取的不同救济方法,应当区分理解与适用。

六、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裁判规则二十一:双方约定了延期期间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且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的,可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计算。

裁判规则二十二: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存在争议的,以发行人发布监管通报的公告日期为准。

裁判规则二十三:违约金的计算利率不高于民间借贷和金融机构贷款的逾期利率,发行人主张下调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十四:合同解除后,投资人主张发行人应按照年利率的标准承担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十五: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规则二十六:因发行人违约责任范围发生争议,如果对应的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应当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规则予以解释。

裁判规则二十七: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惩罚性利息,投资人以发行人违约为由要其承担加倍债务利息的,不予支持。

七、其他问题

裁判规则二十八:因发行人被裁定破产的,投资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主张债权,其主张的给付之诉应变更为确认之诉。

管辖问题

裁判规则一: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募集说明书》已就双方之间的债券交易合同纠纷约定了管辖法院,中信公司作为16申信01债的主承销商之一,是华信集团与债券持有人的中间人,在二者之间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其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因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裁判规则二:在会议纪要出台前,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管辖条款的,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在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又为货币的情况下,海口农商行作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海南省可确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海口农商行可选择至被告所在地法院,亦可选择至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海口农商行向海南高院起诉符合地域管辖的规定。

适格的主体

裁判规则三:债券的管理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债券实际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归属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案例3: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民法总则、信托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管理计划、信托不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由基金、信托的管理人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是故,原告以管理人身份提起本次诉讼,并无不当。但本次诉讼最终产生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依《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相关规定,归属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归入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

裁判规则四:债券管理人获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后,可以作为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案例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阳光凯迪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民族证券公司依据《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除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委托民族证券公司代为加入债委会的债券持有人之外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提起并参加本案诉讼,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

裁判规则五:债券管理人获得债券持有人的授权或同意的,可以作为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适格原告。

案例5:上海金融法院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本案中,原告已取得愿意由原告代为起诉的数名债券持有人书面授权或同意。根据《证券法》上述规定,原告已取得合法的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且就每个债券持有人分别征求意见,并取得相应有意愿提起本案诉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授权,故本案原告具备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权力来源和基础,有权要求系争债券发行人即被告偿付应付未付案涉债券本金和利息。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信息

原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律师周知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信息

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

引用法规

一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知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

审理经过

原告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公司”)诉被告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年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证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静,被告刚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开源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刚泰公司偿还债券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亿元;2、判令刚泰公司支付债券利息(以本金1.5亿元为基数,自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固定票面年利率7.96%计算);3、判令刚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债券承销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协议》”)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后,年5月被告发布《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年非公开发行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该债券以下简称“17刚泰01”)。年9月25日,原告召集了“17刚泰0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系列议案。年2月19日,鉴于被告违约事实,原告召集“17刚泰0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表决通过《议案1:关于要求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加速清偿的议案》,要求被告立即支付“17刚泰01”全部本息。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其立即支付前述款项。“金信基金—中国银行—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等作为“17刚泰01”的债券持有人,合计持有债权金额为1.5亿元,现授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刚泰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金及利息金额、日期等均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开源证券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托管协议》和证据2《募集说明书》,共同证明开源证券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直接向刚泰公司提起诉讼进行追索。证据3《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证明“17刚泰01”发行时间。证据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和证据5《议案4:关于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措施的议案》,共同证明在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表决通过授权原告可代表债券持有人依法对被告提起仲裁和诉讼。证据6《债券持有人名册》和证据7《授权委托书》(3份),共同证明“金信基金—中国银行—海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由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等是“17刚泰01”的债券持有人,合计持有1.5亿元。证据8《通知函》、证据9《通知函》寄送情况和证据10寄送凭证及签收单,共同证明开源证券公司已向全体持有人发送通知函,本案诉讼系根据授权提起。第二组证据包括证据1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证明年9月26日,刚泰公司未如期支付万元利息。证据12《关于刚泰集团有限公司预付账款、应收账款相关问题的函》、《关于要求刚泰集团有限公司落实“17刚泰01”偿债资金安排并对“17刚泰01”、“17刚泰02”增加增信措施的函》及寄送凭证(6组),证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到期款项,但被告未予答复或落实。证据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信息,证明被告变更法定代表人暨公司执行董事违背《募集说明书》约定。证据14《关于要求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变更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函》及寄送凭证,证明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函件要求被告恢复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但被告未予纠正。第二组证据共同证明,被告多次催告未果,被告作为涉案债券的发行人已构成实质违约。第三组证据包括证据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和证据16《议案3: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共同证明年9月25日,被告召集“17刚泰0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加速清偿条款。证据17《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和证据18《议案1:关于要求刚泰集团有限公司加速清偿的议案》,共同证明经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债权持有人要求被告支付“17刚泰01”全部本息。证据19《通知函》及寄送凭证,证明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立即支付“17刚泰01”所有本金和相应利息。第三组证据共同证明被告有义务支付本期债券全部本息。第四组证据包括证据20被告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4个,总标的额已超20亿元。证据21被告涉诉情况,证明被告债务纠纷数量剧增。证据22《大公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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