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住房贷款利息篇专项附加扣除答疑 [复制链接]

1#

提问

Qustions

住房贷款利息

解答

Answers

年个人所得税迎来重大变革,从月度纳税变更为全年汇算,并增加了六项专项扣除,大幅度减税降负。本年度是首次进行汇算清缴的年度,在3-6月的汇算清缴期到来之前,您是否已经做好准备?

享受*策红利,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以下是我们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常见热点问题,为您解惑答疑。

Question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Answer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Question

如何理解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nswer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uestion

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首套房没有享受过扣除,第二套房屋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Answer

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如纳税人此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扣除,那么其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购买的第二套住房,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uestion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首套住房贷款如何确认?

Answer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71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判断:

年1月1日(含)至年6月5日(含)之间,人民银行未发布差别化住房信贷*策,没有首套住房贷款的概念,请纳税人自己按照是否是家庭的首次住房贷款进行判断。纳税人可查看本人及其配偶手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合同,对比贷款的发放日期,发放日期最早的那笔贷款若在年12月31日仍未结清,就是首次个人住房贷款,可参照首套住房贷款,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策。

年6月6日(含)之后,人民银行发布了差别化住房信贷*策,各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档案对此有记录。对于年6月6日(含)之后的贷款,请纳税人咨询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将提供是否为首套贷的查询服务。商业银行无法实时答复借款人的,银行会查询相关住房贷款档案后,再给予回复,请纳税人耐心等候回复。

因商业银行暂时未能提供查询结果,导致纳税人无法判定“首套贷”住房的,可以在相关事项确定后,再填报相关扣除信息;在此之前符合条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扣除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通过向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Question

我有一套住房,是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按首套贷款利率发放,商业银行贷款按普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发放,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率扣除?

Answer

一套采用组合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如公积金中心或者商业银行其中之一,是按照首套房屋贷款利率发放的贷款,则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uestion

父母为子女买房,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为子女,贷款合同的贷款人为父母,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如何享受?

Answer

从实际看,房屋产权证明登记主体与贷款合同主体完全没有交叉的情况很少发生。如确有此类情况,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只有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使用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扣除。本例中,父母所购房屋是为子女购买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父母和子女均不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Question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房,房屋产权证明、贷款合同均登记为父母和子女,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Answer

父母和子女共同购买一套房子,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该由主贷款人扣除。如主贷款人为子女的,由子女享受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主贷款人为父母中一方的,由父母任一方享受贷款利息扣除。

诚然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还有更多复杂情况,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持续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