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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一些摘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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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重点: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2.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元到元定额扣除;

3.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

4.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支出的,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元或4元定额扣除;

5.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详细扣除情况具体解读:

一,子女教育扣除:元/月

从适用范围来看,包括学前教育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往后子女的义务教育、高中、大学(大专)、硕士以及博士都符合扣除范围。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0元(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这意味着,有两个孩子的家庭将能享受到每年元的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每年0元或元的扣除,既可以父母一人扣50%,也可以由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首套房贷利息扣除:元/月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按照每年0元(每月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不得扣除,并且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扣除机会。

我们网上查阅资料后发现一位财税专家向记者表示,对比我国与国际上房贷占工资的比例,每年0元的额度是比较合理的。

此外,首套房贷利息可以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直辖市、省会城市等租房扣除,元/月

买房的人享受到了扣除,租房者也不例外。

按照征求意见稿,纳税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租房产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在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中,这是唯一一项有地区区别的,主要分三类情况。具体来说:

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元(每月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万的,扣除标准为0元(每月元);

在其他城市租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元(每月元)。此外,对于夫妻租房的情况,夫妻在同一地租房,只能由一方扣除租金支出;而夫妻在不同城市工作,且各自在主要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租金支出。

需要强调的是,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房贷利息和房租只能扣除一项。

四,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元/月

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进行扣除;其中分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两种情况。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元(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分摊元(每月元)的扣除额度,如平均分摊、约定分摊等情况,分摊方式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外,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0元(每月元)。

举个例子,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赡养,每个孩子可以平均分摊每年元扣除额度,每人每年0元;也可以经老人指定或者子女约定,每个子女分别享受、、0的扣除额,但每个子女的扣除额不能高于0元。

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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