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我们的影响看 [复制链接]

1#
福建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wh/160627/4885172.html

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对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影响

住房贷款在我们城镇住房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两类,公积金个人住房贷属于住房保障的制度性安排,利率稳定,不受LPR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影响,且利率水平低,目前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3.25%,月利率为3.25%/12;5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年利率2.75%,全国是统一的,远低于商贷利率(如北京市当前的首套5.2%,二套5.7%,根据最新的LPR计算)。

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率随着LPR的调整而波动,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商业贷款,人民银行的[]第30号公告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该规定的含义为:(1)利率基准转换后的加点数值=原来贷款合同的执行利率-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因商业住房贷款利率都是浮动利率,如贷款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为5.2%,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为4.15%,那么进行LPR转换的加点数值为5.2%-4.15%=1.05%,即适用LPR后的商业住房贷款利率为以4.15%为基准利率+1.05%,使住房贷款利率等于原贷款利率水平。(2)其后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浮动利率的调整周期确定的重新定价日,以该重新定价日最近一个月的的LPR+1.05%确定。但总的原则是不能导致商业住房贷款利率高于原合同约定的最近的贷款利率,但因各个城市、各个银行执行的贷款合同的利率不同,导致加点数值不同,最终形成的贷款利率自然不同。

四、合同纠纷中主张违约方逾期付款的利息数额也与LPR相关联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的规定,首先,所有的有偿合同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均可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其次,对于各类有偿合同违约方逾期付款的,收受款项的一方均可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要求对方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

贷款市场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后,针对合同纠纷中的逾期付款的损失的计算,应当以逾期付款发生时或收受款项一方主张的损失计算起点时的LPR作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是在基准利率加收30-50%确定计算,即LPR(1+30—50%)为利率水平。

五、司法实践中LPR的计算适用。

自年的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了“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来,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从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中仍是和以前适用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时的表述相同,如()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利息以下欠工程款.92元为基数,自年6月3日起至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具体执行时仍需要根据LPR的不同变化计算。从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便利计算和避免产生争议出发,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做了有益的规范工作,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规定,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六、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申报债权的利息审查中LPR的适用

对于有息债权,包括适用浮动利率的金融债权(包括第三人受让后的金融债权)、借款债权和逾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债权均涉及到在年8月20日将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转换为了LPR的问题,对此也应当按照确定的计息基数和不同LPR水平的适用阶段进行计算,具体破产债权的审查作者将另文专门论述。

以上内容,肯定不能完全涉及到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转换适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情形,但基本的适用原则并没有改变。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