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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请安永会计师明确ldquo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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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请会计师明确“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两类核查意见表述?

关于其他信息披露问题。根据申报材料:

(1)发行人在提交文件中关于光电器件、存储芯片、被动元件等分销商品“未发生断货或大幅涨价的情形”等表述在最终披露文件中删除;

(2)发行人在提交文件中关于年1月实际控制人谢力书向4名员工转让股份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最终披露文件中删除;

(3)申报会计师就核查事项发表的意见中,部分情形下就事实发表明确意见,部分情形下意见为“与我们的理解一致”,部分情形下意见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请发行人:

(1)结合采购商品的基本价格波动情况及品牌差异,补充披露分销商品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断货或大幅涨价的情形,商品断货或价格大幅上涨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并补充揭示上游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

(2)说明在最终披露文件中删除年1月谢力书以股权激励为目的向员工转让股份具体比例和金额的原因,当次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股份支付费用核算是否准确。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申报会计师明确“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含义,“一致”与“基本一致”在事实判断、结论认定方面的差异,并就未明确发表意见的事项进一步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的,请具体说明差异内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结论。

申报会计师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后,针对相关审核问询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核查,并出具了回复说明。在相关回复中存在“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两类核查意见表述,具体差别如下:

1、就与财务相关的数据、定量分析、会计处理等问题的核查,与我们的审计结果相符,核查意见表述为“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2、就非财务部分的分析,例如销售行为分析、协议法律条款的区别、商业背景等问题,核查结果情况属实,核查意见表述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因此,上述表述“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和“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区别仅是对财务相关或非财务相关问题所作保证的细微差别,但都说明发行人的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不影响申报会计师已发表的审计意见,也不会对财务报表阅读者及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影响。

申报会计师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核查工作中,未面临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也不存在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一轮《申报会计师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中申报会计师的核查意见进行逐条复核,针对“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及“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回复进一步发表了明确意见。申报会计师确认:发行人相关事实及信息披露材料与申报会计师意见一致。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就报告期内光电器件、储存芯片、被动元件、分立半导体这几类产品各自的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及占比的统计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变动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市场开拓的相关支出金额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3)发行人非汽车业务中的数据存储、电力电子的收入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该些收入于报告期内的变化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年非汽车业务中的其他业务的构成和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5)发行人就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年四季度收入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具有合理性;

(6)发行人收入确认*策及实际销售情况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未见重大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7)报告期内,发行人基本不存在销售返利、折扣、折让行为,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8)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在所有重大方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就深圳富森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合作业务模式、合作背景、应付账款形成过程、付款周期、费率情况、合作方式及内容与同行业公司与供应链公司合作的基本模式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的关于报告期内历次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股份支付的具体构成及计算过程、主要参数及制定依据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年5月谢力书向韩国籍员工转让硕卿合伙财产份额构成股份支付,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该次股份支付的确认方法、计算过程及对业绩的影响进行的补充披露与我们的了解的情况一致。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外由谢力书代垫员工薪酬的会计处理,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发行人对代垫薪酬实质并非谢力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分析与我们理解一致;报告期内,未发现谢力书或其他关联方存在为发行人代垫员工薪酬或其他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2)发行人就报告期内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具体成本、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的金额、会计处理情况,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发行人向关联方拆借资金的利率具有一定公允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各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的变动表与我们获取的信息基本一致;

(2)发行人就报告期各期增值税应税营业收入、业务开展涉及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增值税税率、增值税计提金额的合理性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3)针对各项税款计提和缴纳,发行人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对年11月的税务机关处罚事项的整改情况属实;

(4)报告期内,发行人就报告期内香港电子采购额较低但销售额较高,香港台信采购额较高但销售额较低的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

(5)发行人于报告期各期增值税计提金额与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成本及相关费用金额具匹配关系,税务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具有一致性,发行人的税款缴纳情况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就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的逾期金额、主要逾期客户、期后回款比例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2)报告期内,发行人就其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

(3)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的迁徙率估计及计算与我们的理解一致;发行人就其年度预期信用损失率整体低于按账龄组合计提减值比率的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发行人票据背书转让、票据贴现的财务费用由发行人承担,定价较为公允,符合行业惯例;

(5)发行人在考虑供应商、销售客户账期差异导致的资金占用成本后的毛利率分析,具有一定合理性。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谢力书以不动产向上海雅信利增资系为满足发行人的经营需求,发行人就其以不动产向上海雅信利增资的原因及分析,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将其多余办公及仓库面积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其原因分析具有合理性;

(2)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相关承租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且同一处房产单位租金存在差异系按照厂房实际使用情况定价所致,具有一定合理性;

(3)不动产作价3,万元的依据、评估机构采用的主要参数及假设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就年度备货增加的主要产品类型及备货产品选取的商业决策过程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2)发行人披露的年度、年度的存货余额变动表、按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年末存货的销售价格、销售毛利率,与其他期间整体差异分析,存货的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3)发行人就年备货增加的同时物流费、租赁费没有明显增加的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具备一定合理性;

(4)发行人年末发出商品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基本一致;

(5)发行人年末存货余额大幅提升但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仅小幅提升的原因分析,具备一定合理性;

(6)发行人对各类存货周转率的分析、是否存在客户违约终止订单的分析、减值准备计提的分析,具备一定合理性,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核查意见

经核查,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就销售费用中工资及福利费年下滑、管理费用中工资及福利费年大幅提升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2)发行人就年实际控制人以房产对发行人子公司增资后,发行人的租赁费用未显著下降的原因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

(3)报告期内,发行人按研发支出排序前五大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与我们的理解一致,相关研发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和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具有一定商业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

(6)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供应商不存在分摊推广费等费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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