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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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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资产基础法基本操作指引

第三章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

第一节货币资金的评估

第二节交易性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评估

第三节应收款项的评估

第四节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的评估

第五节存货的评估

第八节长期股权投资的评估

第九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评估

第十节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

第十一节机器设备的评估

第十三节在建工程的评估

第十五节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第十六节矿业权的评估

第十七节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十八节研究开发支出的评估

第十九节商誉的评估

第二十节长期待摊费用的评估

第二十一节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评估

第二十二节银行借款的评估

第二十三节应付款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节应付职工薪酬评估

第二十五节应交税金的评估

第二十七节预计负债的评估

第二十八节递延收益的评估

企业价值评估操作指引——资产基础法

特别说明:本指引是一种专家意见,仅供评估机构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师个人的职业判断。指引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资产评估准则以及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应简单生搬硬套。

第一章概述

一、本指引系针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所提出的专家意见。根据资产基础法的特点,结合目前资产评估实际操作中的相关要点和难点,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资产基础法,是指企业价值评估中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三、对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现行资产评估准则已有明确规范的,应当遵照现行准则的要求执行;现行资产评估准则未作明确规范的,可以参考本指引;本指引与现行资产评估准则不一致的,以资产评估准则为准。

四、本指引主要针对持续经营前提下一般企业(非金融企业)资产基础法的评估,未包括金融企业特有资产、负债的评估。

五、本指引编制的主要依据为各项资产评估准则,同时参考其他专业评估行业规范、规程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等,主要包括: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

(1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14)《房地产估价规范》;

(15)《资产评估实务(一)》;

(16)《资产评估实务(二)》;

(17)《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8)《企业会计准则》;

(19)《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第二章资产基础法基本操作指引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执行各相关评估准则的基本操作要求,并在执业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操作指引:

一、全面、充分识别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企业价值评估对象通常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识别,对于客观、公允反映评估对象的评估结果至关重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会计*策、企业经营等情况,要求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并指导被评估单位填写“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全面反映被评估单位拥有的各项权益和义务。其中,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计数应当与相应会计科目的明细账、总账及会计报表数据核对一致,以确保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所填内容的真实、完整、可靠。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反映在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内,对于能够识别并单独评估的资产和负债则应当予以充分识别,识别出的表外资产与负债应当纳入评估申报文件,并要求委托人或者其指定的相关当事人确认评估范围。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企业可能存在的表外资产和负债通常包括:

1.一次性摊销的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全额计提折旧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机器设备等资产。

2.大型基建项目建设期发生的生产人员准备费、开办费。此类费用在某些“重资产”企业数额较大,建设期通过在建工程科目予以归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的会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正常生产经营期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未将其列示为一项资产。

.由被评估单位投资建设但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地方或行业相关部门所有的,但企业仍拥有使用权的资产,如铁路专用线、供配电线路等。

4.未作资产单独列示的厂区绿化工程、管道沟槽等资产。部分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的不规范,常常将这些资产的支出分摊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之中,容易在评估申报中遗漏。

5.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商标、海域使用权、岸线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6.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在某些生物制药类或软件开发类等高科技企业,常常会发生巨额研发费用,这些研发费用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资本化条件而被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这并非意味着它们没有价值,相反极有可能是一项或多项具有很高价值的无形资产。

7.特许经营权资产。除部分采用PPP模式设立的企业及收费高速公路企业外,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特许经营权多为无偿取得,因此在账面上不会作为一项资产来反映,如燃气、电力、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性单位,以及路桥、码头和原油、成品油长输企业等自然垄断类企业。

8.已认缴尚未实际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现行《公司法》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股东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规定的最后出资时间之前未实际出资的,依然可以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

9.应计未计的工程款、土地出让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环境治理义务、养老金(退休)福利等负债。

10.其他未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资产和负债。

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识别与评估,系为客观、全面评估企业价值之用,无意要求被评估单位必须按本次评估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账务处理,需由被评估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切实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

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是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尽可能获取被评估单位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者公开财务资料,无论财务报表是否经过审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都应当对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及负债账面值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分析和判断。

1.充分认识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重要性。

在现行会计准则越来越注重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的背景下,企业资产和负债在评估基准日的账面价值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计量,调查被评估单位的会计*策,了解被评估单位不同资产、负债的计量属性,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显得尤为重要。当被评估单位资产、负债采用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时,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涉及的这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测试结果与账面价值相比,通常变化不大。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充分认识到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中,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核查验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为评定估算打下可靠的基础。

2.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重要性水平。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被评估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相关资料收集情况、企业规模及其主要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大小和数量多少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重要性水平,进而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采用详细检查还是抽样检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时,如发现原始资料或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资产,即实施详细检查。

.恰当选择核查验证方法。

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市场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各类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核查验证的实施方式,并形成相应的工作底稿。对某些复杂的资产、负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具体参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操作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

4.保持与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有效沟通(如有)。

在实施核查验证等评估程序过程中,资产评估与审计、律师和财务顾问等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存在诸多共性的方面,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保持独立性的前提之下,加强与他们的合作,共同实施部分具有共性的核查验证程序(如共同监盘、访谈、函证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在资料共享方面要确保会计信息等基础资料的一致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于获取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除了与企业会计报表、账册、凭证核对外,还需要与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会计资料核对,并根据审计的实施情况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确保评估基础数据与企业会计报表的未审数与审定数保持一致。经充分沟通依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5.评估程序受限的处理方式。

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等无法实施核查验证的事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采用必要的替代程序予以核查,在难以实施相应替代程序,但对企业整体评估影响不大,则可以在工作底稿中予以说明,分析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当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经采取措施弥补程序缺失、且未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时,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三、合理选择价值类型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或投资价值,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各要素资产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组成部分的价值可能有别于作为单项资产的价值,企业价值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各要素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评估中需要根据资产的用途、持有目的和会计核算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内涵,这对最终形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尤为重要。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各项资产的用途和持有目的是不同的,有的是为了自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有的是为了加工后再行出售,如原材料、在产品等;有的是持有以备出售,如产成品、商品等;另外还可能存在一定数量闲置、报废或待处置资产。不同用途的要素资产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不同,对企业价值的贡献方式和贡献程度也不尽相同。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资产组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资产组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因此,尽管针对企业价值评估对象(股权)的价值类型可能选择市场价值,但对于被评估单位拥有的以自用为目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要素资产,其价值类型则通常为在用价值;对于持有待售资产、长期闲置、报废资产等,其价值类型则通常为市场价值、可变现净值或残余价值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充分理解会计准则有关各项资产、负债相关计量属性的含义及计量方法,并知晓该等计量属性与资产基础法评估中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类型的联系与区别,以便更加恰当地确定各项资产和负债基于企业价值评估下的评估值。

四、根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具体情况,恰当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

对被评估单位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通常根据其自身特点,评估中收集的资料等,选择相应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及其他衍生评估方法。如上所述,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各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因而,在评估方法的具体运用和参数选择上应注意与单项资产评估的区别。

五、在必要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合理考虑评估增减值因无法改变资产原有的税盾效应对企业价值评估结论的影响

一般而言,企业外购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历史成本通常为其计税基础,折旧、摊销被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因而具有一定的税盾效应,但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增减值不会改变其计税基础,因而缺乏税盾效应或未能改变资产原有的税盾效应。

当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结果与其计税基础存在较大差异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及行业特点,基于替代性原则和折旧、摊销税盾效应理论的考虑,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思路,根据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增减值(评估值大于或小于计税基础的差额),采用相应的所得税率估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对相关资产和负债评估结果的一种“备抵”或修正,或者作为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折价或溢价,以便更加全面、充分地揭示评估对象的价值影响因素,体现股东全部权益评估结论的公允性、合理性。

对因评估增减变化而估算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仅是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一项影响因素,并不代表要求被评估单位按照评估结果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也不必然改变被评估单位的实际纳税义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知晓,并非所有情况下的资产基础法企业价值评估都会存在这一影响因素,例如,根据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财税[]62号),则评估无需再作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考虑暂时性差异的类型和投资者管理层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意图,来判断是否估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鉴于所得税影响因素的复杂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也可以选择不考虑评估增减值对企业价值的税盾效应影响。无论是否考虑,均需在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报告使用人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

六、针对委托人的合理需要,审慎选择出具其他报告类型

原则上资产评估业务应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如前所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因法律法规规定、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无法判断其影响程度的,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除外)。

如果委托人依旧存在估值方面的需求,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考虑重新与委托人签订价值咨询业务委托合同,并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有限的评估程序,审慎选择出具价值咨询报告、价值分析报告或估值报告等其它满足客户合理需求的报告形式,并在报告中充分披露对资产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此类报告与资产评估报告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差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出具其他形式的报告,仍须遵循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

第三章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第一节货币资金的评估

一、货币资金的概念及内容

货币资金是企业拥有的,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企业一般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其中:“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

二、货币资金的核查验证

1.现金

(1)获取现金评估申报明细表,核对库存现金日记账与总账的金额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库存现金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2)监盘库存现金;

()抽查大额库存现金收支。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项内容。

2.银行存款

(1)获取银行存款评估申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日记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检查非记账本位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汇率及折算金额是否正确;

(2)对银行存款发函询证,获取并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与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询证函回函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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