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白癜风医院好 http://wapyyk.39.net/bj/zhuanke/89ac7.html今天在网上看到有人在上留言上提了一个问题: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如合同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那么股权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延期付款利息,是属于股权转让收入的价外费用,还是属于贷款利息收入?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您所述转让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有意思的是,过了两个月,又有人问类似的问题,回复的是同一个。
我公司将一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因A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将该股权转让款延后分期支付,同时A公司按季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请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增值税非应税行为,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您好,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同上,略)
同一个问题,两个截然相反的回答,孰是孰非?我是先看到第一个回复的,看完后有些诧异,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居然出现了增值税?出乎意料之外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延期付款利息是属于价外费用,它是随着价款的性质缴税的,如果是销售的是13%的货物,延期付款利息就是按13%缴税,并不能因为它有利息两个字,就可以单独按贷款服务缴税。既然价外费用有从属性,也就是说它不能单独来确定缴税的税目,所以具体它该如何缴税,一定要看业务本身适用什么税率,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价款是股权转让收入,不征增值税,那么价外费用也就不需要缴增值税。所以第二个回复,不征增值税是正确的。一个问题,出现了两个相反的回复,其实并不稀奇,太多的业务在判定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会出现大量的争议,即使是同一个人,面对令人纠结的问题,也可能会反复摇摆。在曲折中前进,在摇摆中上升,是必经之路。所以,学税的道路上,需要一群人一起讨论,一起走。——END——来源:。晶晶亮的税月整理评论以下是我的小号“税研社区”,和本号互补,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