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有治疗白癜风的专家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98%E4%BA%91%E6%B6%9B/21900249?fr=aladdin点击标题下「民法九人行」可快速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行*法规并未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但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却多次明确禁止此类交易。法律与*策之间的这种差异在实践中引起了混乱,导致不同法院对于同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采取了不尽相同的解决规则:不仅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分歧,而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面也不尽相同。总体上看,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试图将法律与*策协调起来,又尽量照顾到一般情理,对不守诚信者予以谴责。不过,如何在严格遵守现行法的前提下,通过对《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适用,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纠纷,是目前理论上需要引起重视、实务中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合同;无效
一、概述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展开,农村房屋买卖日趋活跃。近年来,受房屋价格大幅度上涨、拆迁补偿标准提高、国家*策发生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买方身份的不同,将农村房屋买卖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第二类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购买农村房屋;第三类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对于第一类合同,法院一般认定为有效。第二类合同虽然性质上与第三类合同基本相同,但在审判实践中既有被认定为有效的,也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在理论和实务中争议最大、纠纷最多的,是第三类合同。至年发生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的马海涛与李玉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因涉及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问题,加上房屋地处“画家村”以及购买方的画家身份,引起了媒体的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