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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投资,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浙江税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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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收到股东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如何确认该知识产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4.境外企业支付给杭州企业专利使用费并在境外代扣代缴了杭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的时候是用美元缴税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应按什么汇率换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17项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5.物业公司应收取的物业费确认收入后,5、6年都没有收取到,已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部分物业费收回来了,要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二、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6.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投资者的账户,还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经营所得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税。


  7.我在年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年没有变化,需要继续享受,这个月一定要确认已填报信息吗?


  答:为确保您年继续便捷、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策,请您根据自身情况对照*策条件,及时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渠道填报、确认相关扣除信息。


  为提升办税体验、减轻办税负担,如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您可查看并一键确认已填报的信息;如您因工作繁忙等原因未能及时确认,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会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年。


  8.丈夫在天津工作有自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妻子在杭州上班,租了杭州的住房,妻子能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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