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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8.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不适用加计扣除*策的行业包括
住宿和餐饮业、烟草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娱乐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上述行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50%(含)以下的,可按规定备案申报享受加计扣除*策。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为准,并随之更新。注意:“不适用加计扣除*策的行业”与“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不适用加计扣除*策的行业”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策行业的完全列举,即列举之外行业的相关企业,若符合其他条件均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策,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对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策活动的不完全列举,并非指列举之外的活动都是符合*策条件的研发活动,而仅仅是对“研发活动”范畴的辅助说明,在判定企业从事活动是否可适用加计扣除*策时,应根据财税〔〕号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进行判断。
1.不适用加计扣除*策行业业务收入
企业从事多项上述行业业务的,在主营业务判定时,应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上述行业业务收入汇总确定,具体金额可根据企业收入明细账中对应的上述行业业务收入合计数确认。
2.收入总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损益等。
收入总额的确认应注意总额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