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杨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案()皖民初号》中判决: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相关利息等费用的总和不应过高,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有违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
案件事实:年5月2日,被告杨倩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淮北分行)提交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表,申请金额为9万元,分期期数为36期,并承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等。同年5月8日,杨倩向建行淮北分行递交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额度支用申请表,申请支用金额9万元,授权银行将审核通过的支用金额划入其分期通专用借记卡账户(卡号:62×××87)等。年5月12日,建行淮北分行审批通过了杨倩的申请并向其指定借记卡放款9万元。杨倩自年2月2日开始逾期,之后陆续有还款,但均未按时足额还清,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为年9月6日,此后持续逾期。截止年4月30日,杨倩下欠本金.49元、相关利息等费用.10元。建行淮北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行律师代理费元。
审判要点:
1.争议焦点: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具体数额。
2.法院判决:关于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的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具体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杨倩向建行淮北分行申请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建行淮北分行核发后如约向杨倩发放贷款9万元,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杨倩使用上述款项而未能遵守领用合约、分期通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年4月30日,杨倩尚欠信用卡本金.49元,予以确认。关于建行淮北分行诉请的相关利息等费用,本院认为相关利息等费用的总和不应过高,否则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有违民事行为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故对其逾期之后的利息、违约金费率总和,本院认为以不超年利率24%为宜,自逾期之日起至给付借款之日止,支持建行淮北分行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详细内容请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杨倩信用卡纠纷一审案()皖民初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编论:李梦晨
导论: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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