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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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学民法典之十六国网诸城市供电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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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该法条明确了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清偿抵充顺序。理解该法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入手。一、约定优先原则条款中规定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说明立法以尊重合同自由为基础,充分尊重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契约权,只要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必须按照约定而行;只有在没有约定的时候,才采用本条所做出的规定。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原则本条规定采用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能够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权益:(一)关于费用、利息、主债务等三项权利说明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是指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权益而负担的必要性支出。如查封扣押物品(特别是生鲜品)的保管费用、纠纷案件提请法院裁判使得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生效裁判进入执行程序后的执行费用等。2.利息,是指债权人基于主债权权利的存在而应当享有的预期收益,是债权权益资金被占用后的利益损失补偿,最常见到或用到的一个利息标准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又有基准利率(合同期内的约定利率)、逾期利率(超出还款期限后一定时间段里执行的利率)、罚息等;在一般民商事合同中,也有很多参照使用利息标准确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情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利息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确立的,所以在涉及借款合同或者其它涉价款结算的合同中,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均应当有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定。无相关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结论一般为“无息”,但仍会支持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3.主债务,即主债的本金数额,如借贷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其它民商事合同中的未结算价款等。(二)以“费用-利息-主债务”确定清偿抵充顺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分析原因在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属于发生后即被固定且不存在资金占用利息计算的资金权利,最早清偿或抵充,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债权人费用指出后的权益损失;费用被清偿抵充后,再从清偿抵充利息入手,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不支持复利计算(将利息加算到本金再在计算利息,俗称“利滚利”),一旦越过利息进行主债务本金的清偿冲抵,则会造成债务人主债务数额减少导致利息计算上的负担减轻和债权人的利益损失;只有费用、利息被清偿冲抵后,才能进入主债务的清偿冲抵,如主债务冲抵仍有剩余的,再以该剩余为基础,重新起算利息,以及重新适用该清偿冲抵顺序,正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费用、利息权益的最大实现,也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程度保护。三、排除债务人指定权原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在除去当事人约定情形之外,法律以法定形式确定了债务清偿或抵充的顺序,排除了债务人指定的权利,即债务人无权对其资金或抵债物的清偿冲抵进行指定或限定。本法条规定之前,因没有明确的规范指引,债务人为了减轻自身的负担,提出指定和限定“清偿冲抵顺序从主债务开始”以及“最后清偿冲抵费用”等要求,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种情况随着本法条的确定实施已经“一去不返”了。

来源:国网诸城市供电公司

作者:王波、范永辉

编辑:卢明亮审核:杜志俭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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