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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超40余家借贷平台身陷ldq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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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虎APP?作者:乐金雄飞

个人在借贷平台上贷款时候明明没有明示担保费,还款时候怎么又有了?担保费是什么?怎么处理?能不能退还“担保费”?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金融虎APP聚焦借贷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有关“担保费”的争议,对这一现象进行揭露。金融虎APP注意到,黑猫投诉数据显示,有关金融借贷“担保费”的投诉争议累计投诉量近1.7万条,已成为“催收”问题之外,另一个无法忽视的重要问题。

据黑猫平台投诉数据显示,年度接到消费者对金融、支付行业的累计有效投诉74.5万余单。年金融、支付行业的有效投诉占平台整年度有效投诉单比例为30.97%,成为年度消费者投诉最多的行业。其中网贷和信用评估占投诉总比八成以上。主要投诉诉求集中在“退款”问题上,用户通过网上的金融业务缓解疫情下生活压力,却因为“暴力催收”、“利率较高”等问题使得生活压力更大。

借贷“担保费”争议:40余家平台卷入质疑

据金融虎观察,在1.7万条用户投诉数据的背后,仅进入今年以来,就有超过40余家借贷平台就不同程度的卷入了“担保费”的质疑和投诉之中。其不乏多家知名的持牌类机构、上市系和大型互联网平台。除了有关催收不合规问题,“退款”问题之中,请求平台退还利息之名的“担保费”无疑是重要的一项诉求内容。

具体来看,“苏宁金融任性贷、平安普惠、国美易卡、百度有钱花、马上消费金融、长银消费金融、58金融、小赢卡贷、小象优品、省呗、还呗、维信金科、拍拍贷、及贷、我来贷、宜人贷、微享加、信用钱包、洋钱罐、新橙优品、玖富万卡、借条、PPmoney、小雨点、易鑫分期、众安小贷、同程金服、有信钱包、借款大王、桔多多、喜鹊快贷、来分期、榕树贷款、vivo钱包、放心花、畅行花App、沃钱包、51人品、盈盈有钱、小米随星借、百万钱包、乐信分期乐、飞鑫琼宝...”等等均在用户投诉的平台之列。

在“普惠金融、让生活轻松便捷、享受自在生活、合规合法”的诸多为民服务的口号之下,“贷款综合利率是否过高、担保费收取是否合理、是否应该在放贷提前明示或告知”等问题,无疑成为借款用户与诸多平台之间诉求的矛盾焦点。

这是借贷服务的平台方未来发展无法忽视的问题,但却也不乏有些平台选择性“忽视”。诉求矛盾凸显的背后,另一方面又侧证了平台或许存在“产品结构复杂、宣传误导、利率不透明、用语过于专业、甚至线下推介人员不合规引导”等规范性问题,这都可能是让用户产生误解的主要原因。

对消费者而言,当前,包含“担保费”的整体贷款综合利率是否超过24%,实际上就是消费贷款利率支出费用否合理的界限。

有业内人士向金融虎APP表示:“平台收取担保费、服务费等变相收息的明目,被很多消费者认为是违规收费;但在个人与平台借款合同等条款的框架下,前提是在超出利率红线的基础上才能算成立,对持牌类机构更是如此。如果平台整体利率超过了红线要求,那无疑是违规的,在法理上将被支持。反之,如果并没有超过利率红线则是合规的,这部分费用无法退还”。

红线:综合年利率是否超过24%成衡量标准

据了解,年年末,媒体曝出,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收到通知,明确要求自年1月1日开始,将贷款产品利率调整至IRR口径年化24%以下,此外,加上罚息要控制在年化利率30%以内。新的利率“红线”,对贷款类机构的利率收取作出了新的规范,而这或许成为了用户质疑平台是否“违规”和费用能否退还的衡量标准。

年前的最后一天,最高法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其中即包括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在网贷方面。新规提到,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去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4倍LPR,取代原来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按照最新的LPR,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新规发布后,小贷、消费金融公司是否适用新规一度引发了业界热议。

今年1月,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显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年12月29日,苏宁消费金融曾发布一份落款日期为年7月10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年上半年工作报告,称公司在上半年修订了《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价格管理办法》(苏宁消[]72号),明确贷款定价原则、各部门职责及内部审批流程,并明确规定了基础价格和目标价格区间均不得高于年化24%,从制度层面强化息费的合规管理。在与第三方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时(如蚂蚁、携程、滴滴等),所有产品的综合成本(利息、罚息、其他费用)控制在年化24%以内。

需指出的是,从苏宁金融任性贷放款的两大主体来看,重庆苏宁小贷和苏宁消费金融均属于持牌类机构,并不适用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不过,金融虎APP注意到,今年以来,任性贷的另一放款方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借款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注:任性贷用户服务合同)起诉了数百名逾期借款人,案件判决信息多达余件,多名被告人欠款金额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涉及多个地区,多数为90后人群。但通过原告方重庆苏宁小贷公司的诉求可以发现,均要求逾期借款人按此前合同支付截至年12月15日的利息、罚息,而自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则按约定利率(以年利率15.4%为限)支付罚息,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的百余份判决均对此给予了支持。

不过,上述百余份起诉书中自年12月16日起以15.4%年利率计算罚息这一依据的具体原因和依据,还尚不明确。

质疑“样板”:苏宁任性贷综合利率未超24%

近日,金融虎APP以“苏宁金融的任性贷”为主要样板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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