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刘云涛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_5387123.html一、借款费用:根据借款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二、利息费用:根据资金来源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是指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企业。如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是指除上述金融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1.无关联关系: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单制约:利率制约!B、综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就是要求在计算时要用到“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有关联关系: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反避税手段: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债资比)因现实中有资本弱化及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现象存在(利息抵税现象)!A、双制约:利率制约+本金制约!B、结合三步法的运用(第二步)标准额(限额)=本金*利率,其中“利率制约”同上;本金制约=权益性投资*2(或者5)。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特殊情况只受利率制约)。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
1.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原则同关联企业2.向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符合条件只受利率制约。条件: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不管做什么事,总有人相信,有人怀疑,有人嘲弄,有人观望,因为世界是哲学的,有人给你献花,有人给你扔石头,别人给的鲜花我们装点成功的殿堂,扔的石头留着做成功的阶梯,机会在自己手里,不在别人嘴里,崭新美好的一天,从把握机会和方向开始!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