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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研究新租赁准则总结二承租人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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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精讲——《新租赁准则》(一):租赁的识别;租赁的分拆与合并;租赁期;

准则精讲——《新租赁准则》(二)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初始计量: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

准则精讲——《新租赁准则》(三)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后续计量(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租赁变更、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

准则精讲——《新租赁准则》(四)——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准则精讲——《新租赁准则》(五)特殊租赁的会计处理

准则研究——新租赁准则实施的影响解读与应对(一)

准则研究——《新租赁准则》总结(一):准则的适用、租赁的识别、分拆与合并、租赁期

一、相关概念

1、租赁开始日:较早者(合同签署日VS各方承诺日);

2、租赁期开始日: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3、租赁期:有权使用+不可撤销+合理确定是否行驶选择权;

4、使用权资产: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5、租赁激励:出租人为达成租赁提供的优惠;

6、初始直接费用:为达成租赁发生的增量成本;

7、租赁内含利率:PV(租赁收款额)+PV(未担保余值)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8、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承租人在类似……条件借入资金所需支付的利率;

9、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

(1)固定付款额+实质固定付款额-租赁激励;

(2)取决于(租赁期开始日)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合理确定将行使);

(4)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

(5)根据承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10、担保余值: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担保,保证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指定的金额;

二、承租人的租赁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对租赁(但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二)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租赁激励

(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4)承租人复原租赁资产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三)初始计量的账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

三、承租人对租赁的后续计量

(一)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1、利息费用

(1)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

(2)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此处的周期性利率,一般未对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即并非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存货准则等其他准则规定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二)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1、计量基础

(1)租赁期开始日后,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2)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2、使用权资产折旧

(1)折旧计提时间: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开始计提折旧;确有困难的,也可自下月开始,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都使用相同的折旧*策;

(2)折旧方法:通常按直线法(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3)折旧年限: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所有权的,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的,应在租赁期与剩余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折旧金额:受益原则(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使用权资产的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四)使用权资产的终止确认

1、届满,若承租人行使购买选择权

借:固定资产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银行存款

2、届满,返还租赁资产

3、届满,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1)若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进行账务处理;

(2)若届满时没有续租,需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租赁变更:增加或终止租赁资产使用权、延长或缩短租赁期;

(一)将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当租赁变更通过增加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且增加的对价与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调整后的金额相当时,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租赁。

(二)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1、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分拆和合并的有关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1)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

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使用权资产

资产处置损益

(2)其他租赁变更(如调低折现率)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

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五、租赁负债的重新计量

1、租赁期开始日后,当发生下列四种情形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0,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简化处理

(一)短期租赁

1、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2、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3、企业对短期租赁选择采用简化处理方法的,如果发生租赁变更或因租赁变更之外的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二)低价值资产租赁

1、低价值资产的判断:

(1)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2)承租人在判断是否是低价值资产租赁时,应基于租赁资产的全新状态下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应考虑资产已被使用的年限。

2、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标准:

(1)是一个绝对金额,仅与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有关。

(2)不受承租人规模、性质等影响,也不考虑该资产对于承租人或相关租赁交易的重要性。

(3)对低价值资产租赁选择简化处理还应同时满足的条件:承租人能够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与其他资产没有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3、不能简化处理的情形:承租人已经或者预期要把相关资产进行转租赁。

4、不影响购入资产的判断: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也并不代表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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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会部分

1、承租人租赁付款额的组成部分有哪些?

2、使用权资产折旧的计提;

3、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4、影响损益的金额计算;

5、区别承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和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

6、承租人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

7、租赁变更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判断;

8、计算租赁变更日应调整的使用权资产金额(延长租赁期、增减租金):

重新计量的租赁负债账面价值VS原租赁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9、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情形和折现率;

10、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的判断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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