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个医院医治白癜风最好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债券篇谈及债务融资,除了第一篇介绍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企业间资金借贷外,债券融资也是常见方式之一。今天就和大伙浅谈我目前了解的关于债券的法律和税会*策规定。一、经济法1、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法》中专门规定了企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公开发行债券所需要的具备的条件:(1)非公开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等没有规定(2)公开发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需要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条件更为苛刻,需要满足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利息的1.5倍,债券信用等级达到3A级,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是CPA《经济法》教材中规定的内容,也是我着手写这篇推文前了解到的内容,但是我们都知道资本市场远比我们想想的复杂,百度之后果不其然,不同债券种类,发行依据的法规、发行主体、发行条件、监管机构、审批机构、发行方式、市场交易等方面的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可见链接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收取合同现金流)“贷款”“应收账款”“债权投资”等科目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两者兼有)“其他债权投资”科目,会计报表列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上述两者之外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股票、基金、可转债)(4)还有一种特殊性权益工具投资,需要进行指定,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设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不需计提减值准备,除了获得的股利(明确代表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两种不可指定: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二)税会差异对于本节谈到的债券这类金融资产,可用会计科目有“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三个科目在会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接下来分别简要谈谈各自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区别。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1)取得阶段:无差异(2)持有阶段: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对于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每个会计期间确认投资收益,税务上也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都在一个年度内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无差异,如果跨年度则存在差异。对于一次性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务上仍然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二者存在明显的税会差异。投资收益计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债券入账价值,同时通过实际利率法计量每期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与投资收益差额计入利息调整金额。而在税法处理上就没有这么复杂了,每期实际应收利息就是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计税基础。但总体上两者没有区别,属于暂时性差异。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会计上会计入“信用减值损失”影响当期损益,税法上在所得税上不会允许税前扣除,要进行纳税调整(3)未到期前转让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处置时,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前期累积的“债权投资减值准备”也要转入“投资收益”。以摊余成本金融资产处置时,税务上的处置收入等于转让价款减去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发生过资产减值,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会存在税会差异;但是,如果发生过资产减值就存在税会差异。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1)取得阶段和持有阶段取得阶段和持有阶段税会差异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情况类似。差异点是其他债权投资年末会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不过计入的是“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不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税会差异(2)没到期前转让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的累计利得和损失会转出到“投资收益”,影响当期利润。税法上转让所得为转让价减买入价,除“利息调整”与“应收利息”间的差异外,差异还有“减值损失”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差异。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1)取得阶段在会计上将初始费用计入“投资收益”,在税法上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即初始费用应当计入计税基础。因此在购入当期如果没有出售的话,则需要进行纳税调减。(2)持有阶段利息收入:需要区分分期付息和一次性付息两种情况。对于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每个会计期间确认投资收益,税务上也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如果都在一个年度二者之间无差异,如果跨年度则存在差异。对于一次性付息的债权投资,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务上仍然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二者存在税会差异。公允价值变动:当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就产生了暂时性差异,但是该差异的影响会计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需要做纳税调整。(3)转让阶段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处置时,会计上的投资收益等于转让价款减去其账面价值(即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债务工具投资前期累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也要转入"投资收益",税法上是转让价减去买入价。购入时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及前期利息确认时间和方式不一致会产生税会差异。三、“混合性投资”税会*策规定1、税法关于“混合性投资”、“永续债”、“可转债”的相关规定,即我们口中常说的“明股实债”认定和纳税方法界定注意一:混合性投资业务(财税[]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照债权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注意二:永续债规定(财税[]年第64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2、会计:是债还是股?对于永续债财*部专门出台了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号)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到期日:合同是否规定了到期日、赎回日,发行方能否能够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2)清偿顺序:是否劣后于普通债务和其他债务(3)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这一块的内容异常重要,“混合性投资”实务中具体怎么判定还需要查看相关法律判例及相关文献。3、“可转债”规定财税[]年第29号:“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计入权益成份的发行费用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负债成分分摊的手续费计入了利息调整之中,之后通过实际利率法计入财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计规定: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分确认为其他权益工具。1.应当先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2.再按整体的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例:A公司批准于2x13年1月1日以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面值总额为万元的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元。该可转债的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于每年末支付,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但不含转股权的债券的市场利率为6%。发行可转债支付万元的发行费用。(P/F,6%,5)=0.;(P/A,6%,5)=4.;(P/F,7%,5)=0.;(P/A,7%,5)=4.2。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P/F,6%,5)+×4%×(P/A,6%,5)=.8利息调整额=债券面值-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8=.2可转债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发行价-可转债负债成份的公允价=-.8=.2负债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8÷=.4(万元)权益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4=30.6(万元)账务处理为:(1)借:银行存款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2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2(2)借:其他权益工具——可转债30.6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4贷:银行存款万元发行日债务部分账面价值=-.2-.4=.4(万元)
税务处理:负债成份分摊的发行费用.4万元记入该债券的初始成本,在债券发行期内各年计提利息时转入财务费用,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入权益成份的发行费用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债券篇》整理过程中异常痛苦,只要涉及到证券发行,相关法规就异常繁杂,当初考《经济法》时被证券法支配的恐怖又感受到了,截止到现在,我对债券发行的了解还只是皮毛,相信在券商、投行实习的小伙伴肯定比我更懂它!对于这节提到的“明股实债”一直是税会领域的重点,相关的硕士博士论文都有,想要理解*策内涵,只能通过相关案例才能有更深体会,对于这一块,我还没看过相关经典案例,对*策还没有深度上的理解,请读者包涵,如果有懂这块内容的伙伴,可以私下交流!目前企业系列债务融资就谈的差不多了,接下来将转到股权融资模块,敬请期待!参考资料:CPA《经济法》、《税法》、《会计》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