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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买买卖卖卖细数短线交易之收益计算的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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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短线交易,大家都很熟悉,意见也能趋于同一。但是对于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却众说纷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做法不一。对于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如果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收益也会千差万别。

今天,小编带着大家一起探究一下实务中的不同做法。

一、收益计算方法大展现(一)收益算法第一招-公司自主确定法

第1式买卖均价法:代表流派如下

MYZN:公司于年8月17日披露《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王XX先生计划在年9月7日至年3月4日(除敏感期)期间,通过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股,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

年9月8日,王XX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减持,因操作失误,在减持卖出过程中将10,股卖出误操作成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票10,股,成交均价23.10元,成交金额,元,由此构成短线交易。

王xx先生于年9月8日卖出公司股票60,股,成交均价23.60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10,股,成交均价23.10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23.60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产生收益为(23.6-23.1)*10,=5,元将全数上交公司。

WRGF:《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暨致歉的公告》,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买入股数=(21.元/股-21.元/股)*股=45.1元已上缴归公司所有。

JSGT:年2月1日,董事长张XX先生买入公司股票,股,成交均价6.元;5月17日,卖出公司股票10,股,成交均价6.元/股;短线交易行为产生收益6,元((卖出均价-买入均价)×短线买入股数),张XX先生将全数上交公司。

SDBD:浙江XDL于年06月17日卖出公司股票46,股,成交均价为.元/股,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票股,成交价格.元/股,以当日减持卖出成交均价为.元/股作参考,本次误操作行为产生收益为元,浙江XDL将全数上交公司。

第2式买卖最值价差法:代表流派——HZ科技

年7月5日至7月26日,HZ集团按照预先披露的减持计划,以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其中年7月26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过程中,因交易软件刷新延时,界面切换错误,以致工作人员将“卖出”误操作为“买入”,错误买入公司股份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

经核查,本次交易过程中买入最低价为19.89元/股,卖出最高价为21.14元/股,本次短线交易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最高价格-最低买入价格)*买入股数=(21.14元/股-19.89元/股)*26,股=32,元。所得收益32,元将全数上缴公司。

第3式先进先出法:代表流派——HC环境

高级管理人员曹XX先生的母亲陈XX女士于年2月1日至4月8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公司股票,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按照交易时间先买入的先卖出原则,其卖出总股份,股的总金额构成短线交易的收益金额及计算方式为:期间卖出总金额,元-期间买入总金额,元=61,元。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61,元已经全部上缴本公司。

第4式卖出取最值、买入取均价法:代表流派

JLKJ:年9月14日,HTHD在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

HTHD最近六个月内卖出的最高价格为.00元/股,短线交易买入成交均价为.49元/股,股数为2,股。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49)*2,=13,元。上述所得收益13,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

HZKJ:张XX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当日卖出最高价格-当日买入价格)*买入成交股数=(10.01元/股-9.71元/股)*股=30元。上述所得收益3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交公司。

SWTX:年7月15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误操作短线交易暨减持计划终止的公告》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计算方法为:(当日卖出最高价格-当日买入价格)*买入股数=(5.81元/股-5.76元/股)*10,股=元。上述所得收益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全数上缴公司。

ZTGF:持股5%以上股东刘XX先生于年1月5日至1月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卖出公司股票85,股、因误操作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股。年1月19日披露《关于股东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情况的补充更正公告》,“所得收益3,元上交公司董事会”更正为“所得收益10,元上交公司董事会”。

公司于年1月25日披露公告称,公司核查发现董事俞XX先生的配偶陈某分别于年5月20日、10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1,股,陈某本次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7,元上交公司董事会。

该公司特意对第一笔短线收益的计算方法进行补充更正,不知是监管机构的特殊要求还是为表诚意悔过而选择自愿上缴更多的收益。

第5式卖出排序取均价、买入取均价法:代表流派——RKX

年6月1日,公司公告了RKX的减持计划(公告编号:-),RKX将在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截至年6月22日,RKX持有公司股份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1%。

年6月23日-6月29日,RKX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票,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RKX已承诺将按年6月23日当日卖出成交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取前9,股的成交均价.元/股作为卖出价格;以买入9,股的成交均价.元/股作为买入价格,计算所得收益27,元,即9,股*(.元/股-.元/股),主动交回至公司。

第6式买入取成交额,卖出取均价:代表流派——TJPL

由于JR集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于年06月07日将一笔股票卖出误操作为股票买入,买入公司股份5,股,成交价格8.30元/股,成交金额41,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以年12月07日至年06月07日期间的卖出均价8.元/股为参考,计算所得收益为(5,股*8.元/股-41,元),即.50元。上述所得收益.5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将上交由上市公司所有。

可见,上市公司自主自创的收益计算方法可谓千奇百怪、花样繁多,充分发挥了上市公司意思自治和主观能动性原则,各位大侠如有见到其他计算方法的,欢迎留言补充。

(二)收益算法第二招-司法机关判决法

那么,有无第三方机关认定的方法呢,下面来看看司法领域对于短线交易的计算方式如何认定?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判决进行探析-KDR诉林X等13人短线交易证券纠纷案。

本案中,KDR公司对年10月10日至年6月29日期间所有卖出计算收益,在确定卖出对应的买入成本时,以年10月10日后全部买入按成交价格(未考虑时间先后)由低到高排序,以买入相同卖出数量的成本逐一对应每个交易日卖出确定每个交易日的利润,计得收益为.30元;林X以成立短线交易的股票数×(卖出均价-买入均价),计得收益为.元。双方均扣除了交易税费。可知双方均系对短线交易期间中的卖出计算收益,不同的是在确定卖出对应的买入成本时计算方法不同。

法院认为:对短线交易期间全部卖出计算收益,焦点为卖出交易买入成本的确定,在确定计算方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13个账户应作为一个整体;

第二,涉案交易体量大,鉴于股票交易按日进行清算,在计算时原则上以交易日为单位,不精确到每一笔交易;

第三,遵循深交所“T+1”原则,即不能以卖出当日买入股票作为当日卖出股票的对应成本;

第四,税费作为交易的成本,应予扣除;

第五,短线交易亏损不扣除;

第六,关于卖出的买入成本。因在认定短线交易时系以股东持股达5%后6个月内买进卖出的反向交易确定,存在时间先后的对应关系,故在计算收益时亦应按买进、卖出的先后顺序确定更具有合理性,即通常所说的先进先出,即以持股达5%以后所买入股票的时间先后顺序逐一对应每个交易日的卖出来计算收益,且所买入股票系卖出前6个月内买入的。按上述方法,本案短线交易的收益为.95元。短线交易收益应归公司,康达尔公司诉求收益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应予支持。

以司法判决形式来审定短线交易金额的案例并不多见,但以上审判机关的思路为公司自行确定时提供了有效参考。

二、收益计算方法大比拼

根据上述判决中法院的观点:短线交易的收益计算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没有通行做法的情况下,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短线交易的立法目的,通过收益归公司的制度设计,防止内部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益,收益计算应更接近行为人的客观实际收益,压缩行为人的获利空间,这是根本目的;

第二,监管部门行*处罚后,计算收益时无需考虑惩罚性,以避免行*、司法的双重处罚;

第三,结合涉案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双方主张。

“买卖均价法”直接采取平均的方式,虽然从表面上看似平均且计算方式简单,但是实践中采取此种计算方法将行为人的亏损计算在内,很容易造成亏损状态,无需上缴收益。

“买卖最值价差法”对行为人的收益进行了扩大,具有一定的惩戒性质,但并不符合立法本意。

“先进先出法”根据买入与卖出时间逐一匹配,收益计算更加接近行为人的客观实际收益,压缩了行为人的获利空间,更贴近立法的目的。

因此,小编更加倾向于以此种方法作为短线交易的计算方法,当然了,在法律等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小伙伴们可以发挥创意,采取其他的计算方法也是可取的。

三、未获利的短线交易

以上案例均是短线交易产生了正收益的情况,反向推理,如果短线交易但收益为负该当如何?需要补差价给公司吗?答案为否,如果没有收益那么只需要道歉就OK啦,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短线交易机制是预防性而非惩罚性的原则,且看如下案例:

FLX:董事石X先生的配偶张X女士于年7月19日买入公司股票52,股,买入均价5.2元,成交金额,元,于11月10日进行了全部卖出,卖出均价4.98元,成交金额,元。张X女士上述股票卖出价格低于其买入价格,亏损11,元,此次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按照规定,短线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本次操作并未获得收益。

ZDZY:监事金XX先生的儿子金X先生分别于年10月26日及27日买卖公司股票股,买入均价6.49元,卖出均价6.46元,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按照规定,公司应没收金X先生违法所得,但本次交易卖出价格低于买入价格,未产生收益。

ZJDZ:监事孟X女士的母亲张XX女士分别于年10月19日至21日买卖公司股票股,买入金额01元,卖出金额17元,构成短线交易。按照规定,公司应没收违规所得,但本次交易未产生收益。

ZC股份:监事林X女士的配偶贵XX先生分别于年7月19日、7月26日买卖公司股票股,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为-.00元(卖出价格*短线卖出股份-买入价格*短线买入股份=35.93元/股*股-33.61元/股*股=-.00元),卖出价低于买入价,没有交易获利。

MHSH:监事王X先生的姐姐王X女士在监事王X不知情的情况下,两次操作其父亲王XX先生股票账户买卖公司股票,于年6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24股,6月23日卖出公司股票4股,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卖出总金额元低于买入对应4股的总金额元,该次短线交易没有产生收益,故无收益上交公司。

QZGD:高管张XX先生的配偶吴XX女士于2年9月23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股,成交均价为9.20元/股,因操作失误9月26日又卖出公司股票股,成交均价为9.08元/股。第二次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管及其配偶不得在敏感期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短线交易。其买入价格为9.2元/股,卖出价为9.08元/股,卖出交易价格低于买入交易价格,没有收益。张XX先生及吴XX女士承诺在未来的六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票。

CH股份:年4月3日,董事戚XX先生由于误操作在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股,成交均价33.5元/股;4月7日,其在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股,成交均价31.75元/股。两次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在敏感期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时构成了短线交易,涉及的股票数量为50股,其买入价格为33.5元/股,卖出价为32.69元/股,卖出交易价格低于买入交易价格,没有收益。(有没有发现这个案例有2个小细节令人深思、耐人寻味,看破但不说破。)

上述案例不少是近亲属发生了违规行为,提醒董监高们,家属的思想传达工作一定要做到位,不然真不知道前方给您埋下了什么坑呢。

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

为了进一步了解企业对ESG的认知水平和相关需求,引导企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强化ESG信息披露和加速节能减排等,易董携手证券时报·中国资本市场研究院,诚挚邀请上市公司高管/董秘及董办成员/投关负责人及投关工作人员参与A股上市公司ESG问卷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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