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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主要出处
自年4月21日央行首次公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来,我国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主要经历了两次变革、三个区间段。其中,(1)年4月21日年11月22日,有五档次利率标准;(2)年11月12日后,有三档次利率标准。银行可参照相应期限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外放贷利率。
二、人民法院依照/参照适用“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阶段
民间借贷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年)最早出现“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表述,该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年)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买卖合同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年)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或者行*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买卖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建设工程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执行案件类: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一)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三)未履行期间逾1年的,每整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计算,剩余期间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日利率计算。日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年利率除以天计算。
其他合同类:
在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中,人民法院也有可能参照适用“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有关规定,判令相关方承担资金占用费。关于资金占用费,主要法理依据有法定孳息说和违约金说等观点。法定孳息说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违约金说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要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5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的公告(年8月16日)规定,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高利率传导效率,推动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四、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年11月08日)(三)关于借款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根据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精神,区别对待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并适用不同规则与利率标准。要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职业放贷行为的效力,充分发挥司法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注意到,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应予注意的是,贷款利率标准尽管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并未发生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可适用。
五、后九民纪要时代
九民纪要颁布后,各级各地法院对利率适用问题及时发布裁判指引,主要典型裁判指引有:
(一)上海高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现将有关表述标准统一如下:
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止的利息,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另,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一次LPR,且有1年期和5年期两个品种。个案裁判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查明事实,依法确定LPR的采集方式和品种(一般以至执行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付)。
以上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判决的案件,无需再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
(二)浙江高院《关于在裁判中统一贷款利率计付标准的通知》
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8日下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统一全省法院相关裁判表述,结合审判工作实践,通知如下:
一、相关裁判内容应当包括计息基数、计息期间、计息利率三项要素。合同对利率有明确约定且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可以参照以下表述结构“以***元为基数,支付自****年**月**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适用范围不限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纠纷,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判决已生效的案件,无需变更文书主文表述,可在执行阶段一并处理;本通知施行前已经作出的一审判决,主文表述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二审可作改判处理,但该类案件不认定为瑕疵案件。
(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清算破产庭关于利息诉请统一表述的意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为便于统一宁波市两级法院相关裁判表述,我们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九民纪要中明确提及的借款合同范畴,还应包括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涉及的其他案件类型。
二、判决主文部分关于利息的表述可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无明确约定的,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表述;
(二)对于截至年8月20日的利息,仍应表述为:以本金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对于跨越了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段表述:如:利息以本金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对于起算点在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可表述为“自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六、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年)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年)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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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西尼之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