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根据其核算的内容和要求可分为实收资本(股本)、其他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部分。其中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统称为留存收益。
第一节实收资本
一、实收资本概述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设立企业首先必须投入资本。实收资本是投资者投入资本形成法定资本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及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或股东的股份比例,通常是确定所有者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份额和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资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
实收资本确认和计量要求企业应当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该应将该科目改为“股本”。投资者可以用现金投资,也可以用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投资,符合国家规定比例的,还可以用无形资产投资。企业收到投资时,一般应作如下会计处理: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以实物的资产投资的,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时,借记有关资产科目,以无形资产投资的,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移交有关凭证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投入资本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
初建有限责任公司时,各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投入企业的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企业增资时,如有新投资者介入,新介入的投资者缴纳的出资额大于其按约定比例计算的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部分,不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作为资本公积,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即发起式和募集式。发起式设立的特点是公司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募集式设立的特点是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认购外,还可以采用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募集。公司设立方式不同,募集资本的风险也不同。发起式设立公司,其所需资本由发起人一次认足,一般不会发生设立公司失败的情况,因此,其筹资风险小。社会募集股份,其筹资对象广泛,在资本市场不景气或股票的发行价格不恰当的情况下,有发行失败(即股票未被全部认购)的可能,因此,其筹资风险大。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失败损失由发起人负担,包括承担筹建费用、公司筹建过程中的债务和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企业相比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将企业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为股本,股本应等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是很重要的指标。为了直观地反映这一指标,在会计处理上,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置“股本”科目。
“股本”科目核算股东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企业应将核定的股本总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在股本账户中作备查记录。为提供企业股份的构成情况,企业可在“股本”科目下按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账。企业的股本应在核定的股本总额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与股本总额往往不一致,公司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大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溢价发行;小于股本总额的,称为折价发行;等于股本总额的,为面值发行。我国不允许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应将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其余部分在扣除发行手续费、佣金等发行费用后记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二、实收资本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一)实收资本增加的会计处理
1、企业增加资本的一般途径。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一般有三条:一是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二是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这里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或股本时,企业如为独资企业的,核算比较简单,直接结转即可;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三是所有者(包括原企业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
2、股份有限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实现增资的,在发放股票股利时,按照股东原来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定新股发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一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3、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股票,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利息调整)”科目,按其权益成分的金额,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4、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行权。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在行权日,按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实收资本减少的原因大体有两种:一是资本过剩;二是企业发生重大亏损而需要减少实收资本。企业因资本过剩而减资,一般要发还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一般企业发还投资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实收资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采用的是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股本,发还股款时,则要回购发行的股票,发行股票的价格与股票面值可能不同,回购股票的价格也可能与发行价格不同,会计处理较为复杂。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以此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股份所对应的股本,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增加股本溢价处理,按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票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第二节其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外,按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其他权益工具,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其他权益工具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其后,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利息或分派股利,按照相关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企业应当以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分类为基础,确定该工具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等会计处理。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其回购、注销等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股”,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原则上按照借款费用进行处理,其回购或赎回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如分类为债务工具且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计入所发行工具的初始计量金额;如分类为权益工具,应当从权益(其他权益工具)中扣除。
二、科目设置
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设置下列会计科目,对发行的金融工具进行会计核算:
(1)发行方对于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应付债券”科目应当按照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并在各类工具中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发行方发行的符合流动负债特征,并归类为流动负债的金融工具,以相关流动性质的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本教材在账务处理部分均以“应付债券”科目为例)。
对于需要拆分且形成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应将拆分的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按照其公允价值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对于发行的且嵌入了非紧密相关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如果发行方选择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则应将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整体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科目核算。
(2)在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中设置“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类金融各种金融工具。“其他权益工具”科目应按发行金融工具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金融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的基础。
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价格,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转换为1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方的账务处理
金融工具投资方(持有人)考虑持有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相关要求,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金融工具的权益或负债属性的分类保持一致。例如,对于发行方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方通常应当将其归类为权益工具投资。
如果投资方因持有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而对发行方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投资方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节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
一、资本公积确认与计量
资本公积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企业收到投资者的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形成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原因有溢价发行股票、投资者超额缴入资本等。
资本公积一般应当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核算。
(一)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会计处理
1、资本溢价。投资者经营的企业(不含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对企业经营决策享有表决权,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其承担有限责任。明确记录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真实地反映各投资者对企业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会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为此,会计上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者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比例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科目。
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虽然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为企业寻找市场、开辟市场等等过程,从投入资金到取得投资回报,中间需要许多时间,并且这种投资具有风险性,在这个过程资本利润率很低。而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后,在正常情况下,资本利润率要高于企业初创阶段。而这高于初创阶段的资本利润率是初创时必要的垫支资本带来的,企业创办者为此付出了代价。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早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于后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
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原有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从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实现利润的一部分留在企业,形成留存收益,而留存收益也属于投资者权益,但其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与原投资者共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要求其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2、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本的,股票是企业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证明。由于股东按其所持企业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为了反映和便于计算各股东所持股份占企业全部股本的比例,企业的股本总额应按股票的面值与股份总数的乘积计算。国家规定,实收股本总额应与注册资本相等。因此,为提供企业股本总额及其构成和注册资本等信息,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科目;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的部分记入“股本”科目,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从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扣除手续费、佣金后的数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其他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项目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1、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工提供服务的,应按照确定的金额,记入“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记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并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应当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当处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转入投资收益(除不能转入损益的项目外)。
(三)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会计处理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冲减资本公积,同时按照转增前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的结构或比例,将转增的金额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下个所有者的明细分类账。
二、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与计量及会计处理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包括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成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两类。
1、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单位重新计量设定收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导致的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确认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及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后不得撤销,即当该类非交易性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得重分类进损益。
2、以后会计期间有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1)符合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重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或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按规定可以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利得或损失转入当期损益的部分。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被投资单位实现其他综合收益及以及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分担的金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待该项股权投资处置时,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4)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开发产品”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同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入当期损益。
(5)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按照外币折算的要求,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的当期,将已列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三、留存收益
(一)盈余公积
1、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制企业的法定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在计算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基数时,不应包括企业年初未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非公司制企业经类似权利机构批准,也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或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返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公司制企业的盈余公积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企业自行决定提取。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前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发生亏损时,可以用以后五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即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期间为五年。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企业发生的亏损经过五年期间未弥补足额的,尚未弥补的亏损应用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持有原有持股比例结转。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无论是用于弥补亏损,还是用于转增资本,只不过是在企业所有者权益内部做结构上的调整,比如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实际是减少盈余公积留存的数额,以此抵补未弥补亏损的数额,并不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也只是减少盈余公积结存的数额,但同时增加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数额,也并不引起所有者权益总额的变动。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盈余公积的用途,并不是指其实际占用形态,提取盈余公积也并不是单独将这部分资金从企业资金周转过程中抽出。企业盈余公积的结存数,实际只表现为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表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一个来源而已。其形成的资金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货币资金,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资产,如存货和固定资产等,随同企业的其他来源所形成的资金进行循环周转,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2、盈余公积的确认和计量。为了反映盈余公积的形成及使用情况,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企业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利润分配——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分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二)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的结存利润,也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讲,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分配有较大的自主权。从数量上来讲,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利润后的余额。
在会计处理上,未分配利润是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的,“利润分配”科目应当分别“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1、分配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
2、期末结转的会计处理。企业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平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未弥补亏损的金额。“利润分配”科目所属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3、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式均相同。但是,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是不同的。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