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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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享利息专题三新旧司法解释交叉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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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入

01

借款背景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关系2、借款目的:支付儿子出国费用02

借款情况

1、借款金额:45w2、借款时间:年1月20日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4、是否出具借条:有5、是否约定还款日期:借期五年6、是否约定利息:自年1月20日起到实际还款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7、是否有人保或物保:房屋一套,已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原告,权利价值为45w元。03

还款情况

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告依旧未还款。

04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元为基数,自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05

抗辩情况

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同意偿还本金及利息,同意原告关于抵押权的主张

06

法院判决

1、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2、原告对被告名下房屋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剖析

01

定性

原被告之间借贷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且合法有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0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第25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03

案例分析

1、法院受理本案的时间为年3月8日,借贷合同成立于年1月20日。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利息计算如下:以,元为基数,自年1月20日起至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但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2、对于原告要求对案涉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就该房屋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符合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故原告依法对抵押物在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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