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明确,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最高法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作出修改。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介绍:“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按照新规,到底变化有多大?贺小荣进一步举例说:“以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贺小荣表示,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以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3.85%的4倍计算,目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比过去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此外,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以及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总和都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而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