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农商银行关于存量浮动利率
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
LPR相关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将阳泉农商银行开展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工作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换范围
(一)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年1月1日前与阳泉农商银行辖内各办贷网点签订过合同已发放(包括全部或部分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
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3.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即非固定利率)。
(二)以下三类贷款可不转换:
1.到期日在年8月31日(含)的未结清贷款;
2.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的贷款;
3.合同约定适用固定利率定价的贷款。
二、转换规则
请满足上述条件的贷款客户与阳泉农商银行各办贷网点协商定价基准转换事宜,并签订补充协议,转换规则如下:
(一)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可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
(二)定价基准仅可转换一次,转换后不可再次转换。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保持不变。
1.可选择转换为LPR,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年12月发布的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2.也可选择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四)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由客户与阳泉农商银行办贷网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化为固定利率。
(五)如果贷款存在共同借款人,需要所有共同借款人均同意变更后,方可实施定价基准转换。合同所涉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需要与办贷网点提前预约,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换时间
自年3月1日起,原则上于年8月31日前完成。
四、办理方式
自年3月起,阳泉农商银行将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等)告知客户定价基准转换具体流程,敬请广大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