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FIRM
LONGZHENG
浅析委托人支
付垫付费用利
息的计算规则
一、提出问题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需要费用时,委托人要么先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要么在受托人垫付有关费用后再予以偿还费用及利息,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委托人负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之费用的义务。而且,不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因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委托人都应当支付,同时偿还该费用时需要支付利息,但需支付的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LONG
ZHENG
二、立法背景及法条修改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受托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事先提供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和补偿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
在本次民法典编撰的过程中,对该条文只是做了表述上的修改,将之前《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在《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修改为“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这样的修改在表述上更加完善和严谨,但其表达的核心意思并未改变。
三、委托人应如何支付利息日
(一)利息计算的时间起点
根据法条规定委托人偿还费用还应包括自受托人暂付费用之日起的利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利息计算的规则分析
关于利息如何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利率有约定的,事后就应按其约定,例如,甲因出国数年将自己的房屋委托乙看管并出租。数年后甲回国,乙应将房屋及其历年的房屋出租费交付给甲,但甲应当将乙为管理该房屋支出的维修等必要费用,连同自乙支付时起的利息,偿还给乙。如果对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时,就应当依照法定利率计算。但如何确定法定利率?
(三)学界不同观点
若如当事人之间对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事后又协商不成的,在计算需支付的利息时,应当先理清楚对于委托人偿还利息的理论基础,对此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借款说,二是不当得利说。
1.借款说
借款说的观点认为受托人垫付的必要费用相当于委托人向受托人的借款,因此委托人应当返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利率应当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对于按照约定要求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超过双方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除此以外,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如若主张借款说,则首先确定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的利率是否超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超出部分无效,最高只能按照4倍LPR计算需支付的利息;若双方之间对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了偿还时间的,则逾期偿还的,逾期期间依照1倍的LPR计算;若双方之间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偿还时间的,就不存在逾期偿还的问题,亦不存在支付利息的情形。
LONG
ZHENG
2.不当得利说
不当得利说观点认为受托人垫付的费用对于委托人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受托人垫付费用,在委托人没有偿还之前,委托人是占用受托人的资金,委托人不仅需要返还受托人垫付的费用,还需要返还相应的利息,利息即为资金占用费。
在该种理论下,若如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约定利率,依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但如若约定的利率高出4倍LPR又当如何?对此笔者认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出4倍LPR是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但该学说的理论基础为不当得利说,不能简单地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进行限制,因此笔者认为约定利率不受4倍LPR上限的限制,应当由其他因素综合判定;若如双方之间对利率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受托人垫付费用与资金占用类似,委托人支付的利息时,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但该观点与司法实务存在一定差异。
不论基于何种理论,委托人偿还的范围,应当包括相应的利息。因为该费用本应由委托人预付,而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先行垫付,受托人为此将损失垫付费用可以产生的利息,对此委托人应当予以补偿。
LONG
ZHENG
(四)司法实务
1.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号中“关于垫资款利息的认定问题。案涉《项目委托合同》对水务公司向珑源公司支付10%的投资回报有明确约定,但没有约定垫资款利息,本案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判令水务公司支付投资回报的同时,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判令水务公司支付垫资款的利息,水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支付垫资款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是支付委托费用、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及利息,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本案水务公司委托珑源公司办理相关事项属于商事交易,应遵循上述等价有偿原则。珑源公司出钱、出人、出力办理委托事项需要付出资金和人力成本,其垫资款项是通过向本公司股东借款的方式筹集,其所付出的融资成本和人力成本应当由委托人水务公司承担。合同中关于投资回报的约定体现得是珑源公司履行委托事项应得的收益,未体现该公司垫资办理委托事项所付出的资金成本。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在支持10%的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再判令水务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垫资款利息,珑源公司据此所获得的投资回报和利息收益并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一、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此种利益安排符合本案实际,较为公平,并无不当。”
在该份判决中,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没有约定垫付费用的利率,法院以受托人的主张未超过4倍LPR,从而支持以2倍LPR支付垫资款利息的请求。
LONG
ZHENG
2.案例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津民终号中,受托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请求支付垫付费用的利息,法院在最终裁判时支持了受托人的该项诉讼请求。
3.案例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法民终号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垫付费用利率为月利率6%,法院在裁判时认为“舟林投资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从缴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在年4月30日前,由信生公司全额支付给舟林投资公司,逾期则按纪道林缴纳投标保证金月利率6%计付利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6%月利率换算成年利率高达72%,鉴于本案非借款关系,不能仅以资金的利息损失来判定违约金的高低,而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非借款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息标准进行评判,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认定违约金为万元,已充分考虑了纪道林等的损失和信生公司的违约情形,并无不当。”
在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约定了垫付费用的利率时,委托人未支付垫付费用的利息属于违约,结合双方约定的利率以及违约责任的大小综合判定应当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而非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息标准进行评判。
LONG
ZHENG
四、笔者观点
对于受托人因委托事务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垫付费用及支付利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借款说的法理下,会存在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及偿还时间的情形下,无须支付利息的情形,与立法本意是向违背。因此需支付利息的法理基础笔者更加倾向第二种不当得利说。
在不当得利说的法理基础下,支付利息的计算规则笔者总结如下: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垫付费用利率约定的,依照双方的约定,且该约定不受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限制,应当综合受托人的损失以及委托人的违约责任进行评定;如双方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支付利息的数额;如协商不成,参照本文案例一的裁判要点,受托人主张的利息不超过4倍LPR即可。
(编辑:冶莹)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