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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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25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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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l赎回登记日:年5月18日

l赎回价格:.元/张

l赎回款发放日:年5月19日

l赎回登记日收市前,“天目转债”持有人可以选择在债券市场继续交易,或者以转股价格23.10元/股转为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天目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按照.元/张的价格全部强制赎回,赎回完成后,“天目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l因目前“天目转债”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元/张)存在较大差异,强制赎回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特提示“天目转债”持有人注意在年5月18日(赎回登记日)收市前转股或卖出。

l如投资者持有的“天目转债”存在质押或被冻结情形的,建议提前解除质押和冻结,以免出现无法交易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自年3月15日至年4月2日期间,已连续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公司“天目转债()”(以下简称“天目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根据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天目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天目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天目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含%);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年3月15日至年4月2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高于“天目转债”当期转股价格的%,已满足“天目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年5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目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本次赎回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即赎回价格为.元/张。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2×i×t/。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2: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计息年度期间(年2月28日至年2月27日)票面利率为0.7%;

计息天数自起息日年2月28日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年5月19日(算头不算

尾)共80天;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0.7%×80/=0.元

赎回价格=面值+当期应计利息=+0.=.元/张关于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扣税情况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1,.53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1,.2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面值每千元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

1,.53元人民币(税前)。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自年11月7日起至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本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持有人实际面值每千元可转债派发赎回金额为1,.53元人民币。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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