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把消费信用单独列出分析。消费信用是由商店、银行、典当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
商店在出售商品时,对没有现款的消费者采取信用出售的方式;对于某些价值较高的耐用消费品还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消费信用不仅由商店对消费者提供,而且金融机构也直接贷款给消费者,用以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银行提供消费信用还采取这种方式:由银行同以信用方式出售商品的商店签订合同,银行用信用卡、现金或增加存款户余额的形式把货款付给商店,以后再由购买者分期偿还银行的贷款。这种消费信用一般是中期的。此外,金融机构还提供购建住宅贷款,这是一种长期消费信用。
消费信用自然也是有利息的,商店提供消费信用,其利息体现在商品实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银行提供的消费信用,其利息直接体现在贷款利率上。无论是何种消费信用,我们看到,利息都是来源于消费者的收入,即来自消费基金。而且,这种利息率的水平,从这种信用本身我们看不出任何限制因素。
信用形式还有其它,如抵押信用、租赁信用、*策性信用,其利息性质和利率决定又各有特点,这里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利息的性质及利率水平决定于信用形式。不同的信用形式,其利息的来源不同,利率的水平也有差异。阐明各种信用形式与利息的关系,不仅具有理论意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策意义。
从利息构成看,它可来源于积累基金,也可来源于消费基金,甚至可来源于补偿基金(现实生活中,正常的利息支出都计入企业成本)。这种多元利息论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符合了现实经济生活的多样性的事实。这种从利息来源分析利息性质的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方法,与西方经济学从资本功能、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活动等角度研究利息的来源和本质从而提出的众多的学说如“资本生产率说”、“节欲论”、“时差论”、“流动性偏好论”等不相同。多元利息论解释了当代经济生活中多种信用形式、多样的金融商品、多种多样的利率水平的现实,拓宽了对马克思关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的理论的认识。
从利息率高低的决定因素看,多元利息论认为,不同形式的信用,其性质、特征不同,其利息率水平就有差异。高利贷信用的性质决定其利息率以极高的形态存在。合作信用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的性质决定其存款利率以较高的形式存在,贷款利率则以较低的形态存在。商业信用因商品供过于求(往往产生赊销形式)或供不应求(往往产生预付形式)而产生,其利息又可以微不足道。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按用途可以为二类,一类是生产性贷款,这类贷款的利息直接受平均利润率制约;另一类是消费性贷款,这类贷款利率间接受平均利润率制约,这是因为消费性贷款从自身看,除了消费者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外,这种贷款利率不会有别的什么限制,但这种贷款资金毕竟也是货币资金,同质的货币资金要求获得同量的报酬,即获得平均利息。如果消费贷款利率比生产性贷款利率低,那么信贷资金就会流向投资领域;相反,资金就会由生产信贷领域流向消费信贷领域,直至利率趋于相等,形成平均利息率。
现实中,消费信贷和国家债券利率往往趋向高于银行生产性贷款利率,这是由于消费信贷不象生产信贷那样能增加借款者收入,因而风险较大,利率便要高一些。但如果国家从鼓励消费的角度出发,也可以调节消费信贷利率,使之处于较低的水平。国家债券虽无风险,但它的利率也应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以便能改变居民习惯,保证筹集到定量的资金。正确认识不同信用形式的特征及由其决定的相应的利息的性质和利率水平,对于制定适当的财*金融*策具有现实意义。如对*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利率*策,商业性金融的利率应充分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影响;*策性金融一方面要兼顾信用要还本付息的特性,另一方面更要体现国家调节市场的*策效果,利率要尽可能反映这两方面的需求;合作性金融的利率要以其成本为依据并兼顾一定的盈余和发展的需求,但由于它与城市商业性金融所处的环境不同,成本不同,因而有时会高于商业性金融的利息水平;国家信用的利率水平应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国家财**策和货币*策还要充分协调运用。消费信用的规模则主要根据社会产品的供求状况进行限制或推广。